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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招標投標沒有規定或者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制度。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目標,落實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購應購買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報財政部門批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制定統壹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統壹標準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和交易平臺。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第七條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內新增或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屬於政府采購項目的,應同時新增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前款規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屬於省級預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並公布;屬於省級以下預算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八條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批準後2個月內編制政府采購計劃,並報財政部門審批。同壹政府采購預算中同壹項目的采購項目,應當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明確采購項目、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采購金額。第九條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的,采購人在提交采購計劃前,應當征得財政部門的同意。

法律法規規定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等采購方式,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且只能向唯壹供應商采購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進行公示。第十條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在11年度結束前執行並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於追加預算的,應當在追加預算後3個月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執行未完成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無特殊原因未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的,由財政部門收回。第十壹條政府采購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計劃進行。采購人不得組織實施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項目,不得支付采購資金。第三章政府采購的組織與實施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采購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控制度,規範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不得將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代理範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業務。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並簽訂代理協議。

采購人應當按照公開選擇的原則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委托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采購代理機構。第十四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要進行論證,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註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和評審方式,註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並按照關於實施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規定,明確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的要求和評分標準。

如果需要保證金,應在采購文件中具體說明。供應商可以以銀行票據和專門機構出具的保函的形式支付保證金。采用保函形式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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