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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道路運輸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物流服務等業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城鄉道路運輸壹體化的原則,發展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安全便捷、環保節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客運和物流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質量監督、旅遊、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統壹預算、統壹管理、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超限超載源頭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鼓勵發展貨物運輸,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運輸等方式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總則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應急道路運輸保障隊伍,執行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道路運輸任務。承擔緊急道路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第二節客運經營第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半年公布壹次客運市場供求情況,供求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公布。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幹線和支線整體招標的方式開通偏遠地區農村客運班線。第十壹條客運經營者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超過180日未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日以上停止運營的,視為自動終止運營,由原許可機關註銷其經營許可。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當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中止、終止或者轉讓。第十二條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客運線路,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以公共交通方式運營,享受與城市公共客運同等的優惠政策。第十三條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與包車乘客簽訂包車合同並隨車攜帶,不得在包車合同之外設置定點運營線路或者招攬乘客。第十四條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與旅遊包車者簽訂旅遊包車合同,並隨車攜帶。第三節貨運經營第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貨運經營者應當檢查確認相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運輸或者憑證運輸的貨物。第十六條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散落、揚塵和泄漏。第十七條貨運經營者運輸大件物品,應當制定道路運輸計劃,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配備統壹標誌,並按照規定懸掛旗幟;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設置標誌燈。第十八條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的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第壹節道路運輸站(場)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和物流園區建設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在土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道路運輸站(場)和物流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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