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山西省福建商會(英文譯名:福建商會山西省,英文簡稱:FCCSP)。
第二條。團系統的民營商會。以在山西省長期或永久從事經營活動的福建籍公民為基礎,團結在山西省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團結福建和山西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進壹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拓展營銷市場,促進閩晉商貿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並協調各方關系,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努力做愛國、敬業、守法、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繁榮山西、福建經濟和國力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山西省委統戰部和山西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宜興路1號904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作為黨和政府在山西、福建工商界非公有制經濟中的橋梁和紐帶,本團體的任務、職能和業務範圍是:
(壹)團結、教育、引導和服務會員,不斷提高會員素質。開展宣傳活動,提高會員的法律意識;
(2)組織各種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村民之間的情感交流,增強這個群體的凝聚力。
(三)加強集團與地方和家鄉黨政部門、商業機構的聯系,在山西、福建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發揮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當好管理非公經濟的助手;
(五)向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山西相關商業團體和個人之間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交易會和展銷會。有條件時組織成員出省或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提高業務水平,開拓國際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件,協調會員與社會部門的關系;
(八)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九)辦好本集團興辦的服務和經濟實體;
(十)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事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單位成員和個人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是山西籍福建籍工商企業,或者是山西籍福建籍工商經營者、福建籍參股經營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處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享受協會規定的相關優惠待遇和相關福利。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費,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出,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過渡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核,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部門批準,但延長過渡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或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聘任法律顧問;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65,438+0/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65,438+0/2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核,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辦公室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辦公室批準後,方可上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會長)是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集團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興趣。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或者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山西省委統戰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經山西省委統戰部同意,並報山西省民政廳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議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在山西省委統戰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協會管理辦公室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65438年2月+65438年2月+99年2月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