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突出貢獻的律師,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第六條律師的執業機構是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實行財務公開。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實行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執業保險制度、收費公示制度和賠償責任制度。第七條律師應當加強道德修養和職業素養,努力學習和掌握執業所需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敬業、勤勉,以嚴格的審慎和盡職態度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第八條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律師自律組織。省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律師協會。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第九條律師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並提供經費保障。第十條律師可以擔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律顧問。
有關經濟部門和企業應當聘請律師參加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律師參加的經濟活動。
受聘律師應當積極為依法行政和重大經濟活動的合法運行提供及時、準確的法律服務。第十壹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指定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壹般應當滿足。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統壹收費,除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律師承辦業務時,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第十二條律師應當認真、及時收集與所承辦案件相關的證據。
律師依法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三條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依法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國家秘密需要批準的案件外,會見次數和時間不受限制。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機關應當及時安排。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拒絕安排會見或者在會見中設置障礙影響案件辦理的,律師可以向羈押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解決。第十四條律師依法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交流,羈押機關應當及時移送。第十五條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所承辦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和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並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
律師復制有關材料應當支付勞務費,有關機關應當出具合法收據,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復制包括臨摹、臨摹、拍照、下載等。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出庭時間,按時參加庭審活動。
律師應當遵守審判秩序,遵守和執行法定程序。第十八條律師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出庭,申請變更開庭時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考慮。
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律師出庭,律師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考慮或者變更開庭時間。第十九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和辯護的權利。第二十條律師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履行簽署手續,並納入卷內。法庭應當記錄律師當庭發表的辯護或者代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