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

所有公民都接受普及教育。國家機關領導人、青少年、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應當將國防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國防教育委員會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國防教育中的重大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

(二)實施國防教育規劃,制定國防教育年度計劃;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場所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四)組織編寫國防教育教材或者國防知識讀本,培訓國防教育教師;

(五)組建國防教育宣傳小組,定期進行國防教育宣傳;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是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國防教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教育、民政、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司法、人事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和軍事設施保護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六條設區的省、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綜合性日報、政府網站應當開設宣傳國防教育的節目或者欄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七條每年8月為全省國防教育宣傳月。在國家確定的國防教育宣傳月和國防教育日,負責國防教育的組織應當重點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第八條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第九條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國防教育場所,設立國防教育網站,舉辦國防教育巡回展覽,創辦國防教育期刊,出版國防教育作品。第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其領導人進行國防教育:

(壹)將國防教育納入理論學習計劃;

(二)定期舉辦國防教育講座;

(三)組織“軍人日”活動;

(四)按照國家統壹安排,接受軍事院校訓練。

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通過理論學習、專業培訓、情況匯報和經常性教育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第十壹條培養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和培訓計劃,開設必要的國防教育課程。第十二條小學和初中采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

(壹)將國防教育內容融入語文、歷史、地理、體育、思想品德教學中;

(二)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主題班會、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可以聘請國防教育輔導員開展國防教育。第十三條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技能:

(壹)在相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

(二)進行軍訓,時間為7至14天,成績記入學籍檔案。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開展各種主題鮮明的國防教育活動,使學生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和技能。

高等學校應當開設國防教育課程,並將其納入學校教學計劃。教學時間不少於35小時,軍訓時間不少於14天。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培養國防生的院校應當將國防教育課程作為國防生學位必修課,計入學分,時間壹般不少於120學時。第十五條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對預編服現役並編入預備役部隊的基幹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兩次國防教育課;對參加年度軍事訓練的民兵、預備役人員,利用政治教育時間安排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工作單位應當組織、配合軍事機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 上一篇:三字經經典兒歌《精品版》
  • 下一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演變過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