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食品店是指有固定店面、經營面積小、從業人員少,以小食雜店、小餐館或現場生產銷售等形式經營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小攤點是指沒有固定店鋪,在指定區域擺攤設點,即時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嚴格管理、規範引導、方便群眾、社會共治的原則。第五條食品小作坊、商店、攤點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監督管理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確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聘請食品安全監督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小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計生、公安、質監、城鄉住房建設、城鄉規劃、民族事務、教育、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和小攤點的監督管理。第八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建設,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商店、攤點依法生產經營。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食品小作坊、小商業店鋪、小攤點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有權對監督管理和便民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咨詢、投訴和舉報,及時核實、處理和回復,並為舉報人信息保密。第二章生產經營第壹節總則第十條食品小作坊實行許可管理,食品小商店實行備案卡管理,食品小攤點實行備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食品小攤點登記卡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制。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備案證和備案卡有效期為兩年。許可和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食品作坊許可證、食品商店登記證、食品攤點登記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第十壹條生產經營食品的名稱、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或者住所、種類需要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作坊許可證》、《食品商店備案證》、《食品攤點備案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作坊的變更或者延期;小型食品商店、攤點的變更或者延續應當當場完成。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商店和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雇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穿上幹凈的工作服和口罩;
(二)使用的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采購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洗滌劑、消毒劑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采購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建立檢驗記錄制度。相關記錄和單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小攤記錄、票據保存期不得少於該批產品銷售或使用後30天;
(五)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交叉汙染;
(六)及時清理變質和過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