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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線路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通信線路設施的順利建設和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下列有線通信線路設施和無線通信傳輸設施的建設和保護:

(壹)架空線路設施包括電桿、電線、電纜、光纜、電纜支架、電子絕緣、拉線和其他架空線路設備。

(2)埋地線路設施包括地下或水下電纜、燈、管道、人孔、標誌物、水線標誌、無人值守載波中繼站、中繼站、電纜充氣站及其他埋地線路設備。

(三)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器、無線電接收和發射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天線、發射塔、尋線、天饋波導、相應的供電設施和其他無線通信設施。第三條通信線路設施建設堅持統壹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

通信線路和設施的保護實行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通信線路設施施工期間,施工範圍內無附著物的,建設單位可直接進行施工,並負責恢復地面原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線路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賠償因非法阻攔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五條建設通信線路設施必須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持經批準的通信線路設計方案、拆遷方案和新建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農村房屋拆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房屋補償費和拆遷費由通信線路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六條建設通信線路設施需要穿越鐵路或者公路路基、地下隧道、涵洞時,應當事先征得鐵路或者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恢復路基、路面,或者承擔所需的相關費用。第七條通信線路設施需要在工廠、礦山、軍營、機關、學校等單位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當允許建設,並保護好通信線路設施。第八條通信線路設施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右移的,應經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批準,並由其組織實施。搬遷工程所需的壹切費用,由提出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通信線路和設施的安全,禁止任何人破壞通信線路和設施,幹擾正常的通信秩序,妨礙通信線路和設施的正常維護。第十條通信線路和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主管部門對通信線路和設施進行緊急搶修。第十壹條各級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應加強通信線路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並與沿線相關單位密切聯系和配合,保證通信線路的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進行建築施工、修建道路橋梁、興修水利、農田建設、鋪設管道、水下作業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活動時,必須事先征得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同意,並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第十三條高壓輸電線路跨越或者平行於通信線路時,應當征得通信線路設施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燃氣、石油、供熱、供水管道與通信線路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通信線路設施或者阻斷通信的,應當承擔修復線路設施所需的壹切費用,並賠償因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事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禁止在架空線路和地下通信電纜兩側(市區外2米、市區內0.75米範圍內)種植樹木。違反上述規定的,通信線路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修復者限期砍伐。拒不砍伐已影響通信的,通信線路主管部門有權無償砍伐。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影響通信質量的樹木,通信線路主管部門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後,可以無償修剪。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信桿架設廣播線路和照明線路。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通信線路和設施主管部門有權拆除,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第十七條在國家壹、二級微波通信幹線的凈空控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影響無線通信的,需要搬遷或者重建無線通信設施,所需費用由新建高層建築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第十八條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交通、高壓電力線和其他電氣設備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對無線電通信造成有害幹擾時,設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采取措施,限期消除,否則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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