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由公眾投資,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成果。基礎測繪成果以外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第四條測繪成果實行無償提交、統壹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推進現代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和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成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的領導,完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繪成果宣傳,普及測繪成果知識,提高測繪公司服務能力,鼓勵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
與測繪地理信息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專業學術團體應當開展測繪成果應用的宣傳、培訓和推廣活動,加強測繪人才培養。第二章匯交和保管第九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和數據的匯交。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匯交工作:
(壹)由設區的市、縣財政性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二)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移交報送的測繪成果。第十條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測繪成果。
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應當由測繪項目投資者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第十壹條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應當免費提交。
需要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壹)從連續衛星定位站、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等獲得的數據和圖件。ⅳ類(D類)以上;
(二)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器獲取的對地觀測基礎地理信息遙感數據;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和信息;
(五)地理調查和監測結果。
需要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壹)工程勘察成果目錄;
(二)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三)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四)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5)地理信息系統數據信息目錄;
(6)地圖目錄開放版。第十二條測繪成果應當在測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資料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匯交憑證並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的收集和移交。
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具體報送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消防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不得損毀、丟失、轉讓,並實行基礎測繪成果遠程備份保管制度。
異地備份存儲場所建設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