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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2021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處置。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築和農村違法建築;城鎮違法建築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以及在批準期限內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築;違法鄉村建築是指在鄉、村(含鎮轄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反土地管理、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第三條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已建建築是否違法,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建設時的城鄉規劃確定。

違法建設事實持續的,屬於違法建設的持續狀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壹領導違法建築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協調聯動制、考核制和行政問責制,將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全省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置農村違法建築。

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監管和行政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城鄉規劃的實施和違法建築的處理情況,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意識。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對規劃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網格化服務管理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及時糾正違法建設行為。

村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員負責相關政策宣傳、檢查監督,幫助農民辦理建房手續,及時上報違章建築。

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應當勸阻違法建設,並及時向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和違法建設行為。

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違法行為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九條城鎮違法建築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以下簡稱消除影響),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農村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築面積的,按總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未形成建築面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拆除。第十條城鎮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應當予以拆除: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的;

(二)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擅自施工、建設,或者擅自施工、建設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建築)的;

(三)占用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點地區的街道兩側擅自搭建;

(五)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

(六)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日照達不到相關強制性標準的;

(七)臨時建設工程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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