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專項用於支持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按照15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城建費征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新的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統壹規範了全市範圍內的配套費征收管理,明確了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制度:江南六區範圍內的配套費由市建委征收, 以及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區及市內相應國家級開發區範圍內的配套費由各區(園區)征收。 新政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征收機關申報,並按規定標準繳納配套費。
新政保留了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五類建設項目的減免政策,即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國防設施、軍隊離退休幹部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制鎮規劃區內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和農民住房建設可免繳配套費。自10之日起,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新辦法不壹致的,以新辦法為準。
法律依據:《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按下列規定減繳或免繳配套費:
(壹)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國防設施免征配套費;
(二)軍隊離休幹部經濟適用住房,免交配套費;
(三)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棚戶區改造和安置房,免交配套費;
(四)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免交配套費;
(五)農民在城鎮規劃區內建造住房,免交配套費;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按規定減免配套費。
第十條征收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公開配套費的征收範圍、對象、標準和征收過程。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繳費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征收機構申報,並按規定標準繳納配套費。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報繳納建設項目配套費時,應當提交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規劃設計要點所附紅線圖、規劃許可審批圖、規劃許可審批信息表等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個人建房申報和繳費時,還應提交符合規定的規劃審批面積等相關材料。繳費人申請減征或者免征撫養費,還應當向征收機關提交減征或者免征申請書及相關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代收機構應認真核實付款人提交的付款資料。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應繳配套費的核算和審批,並書面通知繳費人繳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繳費單位補正。對減免配套費的申請,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征收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繳費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繳費人接到征收機關的繳費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足額繳納撫養費。
第十五條應繳納的配套費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或辦理減免手續後,征收機關應及時向繳費人出具配套費繳納證明材料,由計劃部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