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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應該由哪個部門解決?

爭議應該由哪個部門解決?

爭議應該由哪個部門解決?很多時候,糾紛的產生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我們知道,日常生活中,與客人、路人或朋友發生的糾紛、打架,壹般都屬於民事糾紛。不能私下解決的,由趙有關部門解決。這裏是找什麽部門解決糾紛。

找什麽部門解決爭議1壹、勞動爭議找什麽部門?

1,找委員會調解。

2.調解不成,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分析案情,做出仲裁。

3.雙方對勞動仲裁不服或不同意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談判程序。談判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進行直接協商,以尋求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當事人壹方是單位,另壹方是單位職工。因為雙方已經有了壹定的勞動關系,彼此有了了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隔閡。實踐中,員工和單位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案例很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並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是自願的,誰也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的壹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壹般都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了解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與協商程序壹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壹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該程序不僅具有靈活、快捷的勞動爭議調解特點,而且具有強制執行的效果,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壹,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要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履行仲裁裁決的。

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們通常所說的訴訟程序。訴訟程序的啟動是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所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性的,作出的判決也是可執行的。

當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妳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解決,解決的方式有多種,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解決,還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糾紛應該由哪個部門解決?2.糾紛應該由哪個部門解決?

壹般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在法院找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2.人民調解有哪些方面?

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壹原則的要求,

1,糾紛的受理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是各方自願的。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組織或者個人調解,或者壹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不能強制;

2.在調解過程中,必須耐心細致地對當事人進行說服、開導和勸導,不允許歧視、脅迫、偏袒和壓制;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其邊界、責任、權利和義務必須是當事人自願接受的,不得強加於人。

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調解民間糾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執行。這壹原則要求,

壹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和工作方式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為必須規範、公正、合理;

第二,人民內部調解的主要方式是用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社會主義道德來說服教育當事人,使當事人根據法律、政策、道德來明辨是非、分清責任;

第三,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反法律、政策和倫理道德的要求,不得以地方性的“地方政策”代替法律,也不得在法律與理性相沖突時,違反法律的規定,尋求無原則地解決糾紛。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民事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權利不因未進行調解而受到限制。在調解民事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隨時以任何理由中斷調解,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爭議的,當事人仍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爭議及其協議進行裁決。

三、如何加強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

高度重視人民調解的重要作用,積極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實現對患者的醫療關懷,是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快速發展。

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保障水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診治的期望與醫療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醫療糾紛引發的醫患糾紛頻發,嚴重影響了醫療秩序。

壹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積極參與化解醫療糾紛。

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中心為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貼近群眾、熟悉民情,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願的原則。 並且不妨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解決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如果打架沒有導致上述輕傷後果,通常派出所辦案民警會先調解民事賠償問題。

如果沒有舉報,可以在當地居委會或社區的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上述調解方式均不能解決沖突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由人民法院在判決前進行調解。

該找什麽部門解決糾紛?1.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如果民事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訴諸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3條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依靠自己的力量妥協讓步,解決糾紛。這種方法快捷、簡單、冷靜,但咨詢內容要有文字記錄;

2.調解:第三方介入,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讓步,最終解決矛盾。當爭議雙方失去對話基礎時,尋求第三方調解是明智的選擇;

3.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

三、民事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庭審。

4.決定開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司法實踐中,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但申請仲裁的條件是有仲裁協議。與起訴相比,仲裁的審理周期更短,仲裁是終局的。民事糾紛發生後,不管具體原因是什麽,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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