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許可權利的種類;
(2)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
(四)支付標準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為著作權許可使用而成立的合同稱為許可使用合同,也是民事合同,所以也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此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壹些特殊規定,概括如下:
1,合同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的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做出了壹些限制。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應當是書面形式,但報刊社發表的作品除外。
2.權利的內容
權利內容解決的是被許可權利的種類和效力問題。這是許可合同中最關鍵的部分。其中,權利類型壹般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的權利定義確定。但出於進壹步精確化的需要(或由於對著作權法理解有限),權利的名稱和內容也可以用雙方* * *知情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定義。
至於效力的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方對抗他人的專有使用權的排他性。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用權是指被許可人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同樣的目的使用,包括著作權人(即許可人)。相反,非排他性使用權,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使用。這意味著版權所有者也可以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
壹般來說,取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將其權利轉讓或許可給他人,取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轉讓其權利也有不同意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壹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時間和地理範圍
時間和地理範圍是進壹步界定許可使用權有效範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版權許可的期限壹般為5到10年,永久許可的情況很少。在後壹種情況下,被許可人取得的使用權在剩余的版權保護期內仍然有效。如果使用權是排他性的,和權利轉讓的效果沒有太大區別。
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與作品的使用方式密切相關,壹般由壹個國家來界定。但有些權利往往可以分成更小的類別,比如在小縣城的演出權,在某個城市的播出權。但要註意避免通過這壹條款分割市場,損害自由競爭。比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壹般不允許不同出版社按省(臺灣省、香港、澳門除外)出版同壹作品。
4.版稅
版稅是著作權人的主要收入,其標準和支付方式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非經濟利益,所以會放棄版稅,甚至給被許可人提供經濟補貼,比如支付發表學術論文的版面費。使用費的標準由雙方根據市場情況商定,可參照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支付標準。雙方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
現在常見的提成標準有提成制和提成制。其中,稿酬制度在我國始於20世紀50年代,是由政府文化部門制定的統壹的作品使用報酬標準。薪酬制度帶有壹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壹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刷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為:每千字1000字。印刷的稿酬壹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支付基本稿酬的0.5%左右。8%。稿酬壹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支付,與出版圖書的定價無關,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
至於著作權稅制度,是指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按照壹定的比例分享出售作品的收入。版稅是著作權人應該得到的收入。版稅也可以在版權所有者要求交付作品時支付,但往往只是部分預付款。版稅的最終金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銷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為出版版稅,其計算公式為: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格)、出版物銷售額(或印刷量)的壹定比例(版次稅率)。音樂、戲劇作品的演出版稅稱為演出版稅,其計算公式為:票房收入的壹定比例(版本稅率)。其中,提成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取決於性質、版本、暢銷程度、作者知名度等諸多因素。從目前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的稅率壹般在5%-20%之間。顯然,與稿酬制度相比,版權稅制度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利益。
5.其他人
壹份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內容,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他人侵權的追究等。像轉讓合同壹樣,有關各方應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盡可能詳細和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與著作權的轉讓壹樣,著作權人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業務中往往是弱勢壹方,因此法律也給予其優先保護。比如《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這說明,如果被許可人想以合同中沒有明確提及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比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因為這種方式對於目前大部分作者來說還是意想不到的,未經作者許可就是侵權。又如,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未經作者授權,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中文版。
當然,上述原則不能是絕對的。因為,有時候合同往往會遺漏壹些當事人想當然的內容。此時,壹旦事後雙方發生糾紛,應結合簽訂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做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二。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註意事項
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應註意的問題壹般包括以下幾點:
1、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這是壹個普遍的原則要求。
2.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許可作品的方式;許可權是獨占或非獨占的使用權;許可使用的範圍和期限;支付標準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方不得行使著作權人在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
4.合同有效期不超過10年,合同到期可續簽。
三、如何解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是指著作權人在法律保護期內,以壹定方式、在壹定範圍、壹定時間內,將自己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經濟權利許可給他人使用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的常見原因壹般有合同約定不明確、違約、侵權、市場變化、人員變動等。,其中違反支付義務、質量義務和使用範圍約定最為常見。
解決版權許可合同糾紛有三種方式:
1.調解: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請求訴訟外調解。
2.仲裁:是指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裁決。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有義務履行。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對此,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效力。
3.訴訟:當事人不願意調解,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但是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許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被許可權利的種類;
(2)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
(四)支付標準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