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的權利(四項權利)2.1.1人格尊嚴權
人格權是壹種人身權,是壹種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資格。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撫養權和繼承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統稱?個人權利?。
案例分析:①湖南某旅行社陪同導遊王帶團到西雙版納旅遊。打算在就餐點吃飯時,壹行人被王攔下,結果遭到辱罵和毆打。
②某旅行社組織出境遊。到了泰國,有遊客要求去色情場所看演出,被馬小姐攔下,全程陪同。當他們回到酒店時,這些遊客要求馬小姐賠償。春虧?讓它表演脫衣舞。
③旅行社也要註意給導遊和領隊買保險。
2.1.2調整和變更計劃的權利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在征得多數旅遊者同意後,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旅行社報告。?。這項權利的實現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即:
①在旅遊活動中(旅遊活動前後不存在這個問題);
(2)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大多數遊客同意(書面或口頭)
(4)立即向旅行社報告(旅行社認可)
案例分析:導遊可以改變旅遊行程嗎?(案例庫15)
2.1.3申請復議權
《導遊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但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遊證、暫扣導遊證、拒發導遊證、暫停組團社檢查等處罰不服的,有權向作出決定的上壹級旅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4.1.4行政訴權
《導遊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但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導遊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暫扣、拒發導遊證、暫停組團社檢查等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出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機關。
導遊的義務(10義務)4.2.1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和技能(導遊?9S?要求)
①導遊基礎:學習+技能+標準。
②接待流程:微笑+真誠+服務。
③合格標準:速度+安全+滿意。
黃山:忠誠?蘇武牧羊;孝順?介子背母;禮物?文王下了車;義遣曹;智慧?孔明借東風等。
2.2.2佩戴導遊證(法定義務)
實行佩戴導遊證,便於旅遊行政管理和遊客識別。初次違反者,責令改正;第二次罰款500元以下;
2.2.3必須由旅行社指定。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否則,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案例分析:?遊客遇到非法旅行社該怎麽辦?(案例庫22)
2.2.4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違者,不僅導遊受罰,旅行社也要承擔?控制不嚴?責任。
遵守職業道德
導遊人員應當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遊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生活習慣。講解中,為了活躍團隊氣氛,可以講笑話,但是要把握?學位?不要夾雜淫穢語言和故事。
2.2.6嚴格遵守接待計劃,不得擅自暫停導遊。
?攔住導遊?不同於?攔住導遊?,也不同於?打斷導遊。
案例分析:?旅遊景點缺失賠償怎麽算?(案例庫10)
2.2.7如實說明和警示義務
案例分析:?遊客攜帶的行李丟失有賠償嗎?(案例庫18)
2.2.8不得向遊客出售商品或向遊客購買商品。
2.2.9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遊客索要小費。
服從?小費?什麽事?四不?原則,都有?不問提示不講價不拒絕服務?。
4.2.10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案例分析:?旅遊購物中的質量和價格不符誰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