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收集了數據,並探索了其他線索。
3.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其收集的線索進行了審查。
4.找出可以利用的線索,判斷收集到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5.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根據采集的數據決定是否受理。
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壹)備案材料的受理
受理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收容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人員或者材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無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舉報、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應當認真詢問、訊問,並將內容記入筆錄。如有意見,應允許他們改正。經核對無誤的,應當準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備案材料審查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為了做好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取以下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三)備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決定立案並走相應法律程序。
2.決定不予立案,走相應的法律程序。
對於決定不予立案的,工作人員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告知投訴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不具備立案條件,但需要其他部門處罰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或者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投訴人。
我有犯罪記錄。為什麽不拘留我?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序、順序和形式。備案程序主要包括備案材料的受理、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1)立案材料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受理舉報、投訴、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2)立案材料審查: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檢舉、自首材料,還是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要進行審查。
(三)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機關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處理。如果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申訴人也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案件監督權。申訴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