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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破產後法定代表人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分析如下:

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字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

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企,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ltem & gt3.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不要求個人股東承擔,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em & gt;。企業法人破產申請受理程序,是指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比例清償原則和法定清償順序,在全體債權人之間公平分配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法定程序。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啟動的條件,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序啟動的標誌。

3.申請破產

破產申請分為債務人申請和債權人申請。?

符合下列條件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第壹,必須是有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二,必須是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的請示權;

第三,必須是過期債權。因此,下列情況下的當事人無權申請破產:

(1)基於物權或人身權的支付內容請求。比如排除妨礙,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對特定對象原財產的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存在申請破產的權利。

(二)超過時效期間的債權。

(三)喪失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在司法實踐中,有擔保債權人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為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從抵押物中得到償還,他就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

那麽,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出破產申請?我們認為否定債權人以財產抵押擔保申請破產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抵押權難以實現或者抵押物不能全部受償,有擔保債權人仍然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壹般來說,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是由他自己決定的。但國企申請破產必須經過上級批準。?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與否,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但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行使對公司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為,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壹樣,是關系到公司生死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問題,應當予以相應處理。

除了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破產,法律還規定了個別強制情形。《公司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4.申請破產時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實踐中,債務人申請破產的義務多於債權人的申請。以下是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書面申請破產還債。

(二)上級主管部門(指企業設立的投資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無上級監事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破產的決議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還應得到同意開辦的外經委的批準。

(3)縣級以上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同意職工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及職工安置費用落實情況主要參考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同意職工安置的承諾函及社保局意見。

(4)審計報告、債權清單、債務清單,以及企業為他人及他人為企業擔保的說明。

(5)企業虧損的詳細說明。

(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會計報表。

(七)資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

(八)企業發生的訴訟情況說明。

(九)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設立合同及其他與設立企業有關的材料。

5.接受破產?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產申請,標誌著破產程序的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和《廣東省企業破產條例》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提出破產申請,並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

破產申請被法院駁回(不予受理)後,破產申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公告。公告壹經作出,申請人不得撤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審結,又無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破產法院申報債權;

案件尚未審結,有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破產法院申報債權。此外,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三個月內不能審結的,應當移送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發現破產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難以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應當通知該法院移送。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職權

1,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企業債權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組成債權人會議。律師可以受債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出席債權人會議,發表意見。他們通過對各種情況的綜合分析,為當事人做出決策,確保債權人真正獲得最大利益。

我們曾經處理過這樣壹個案例: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都是債權人。乙公司5000萬元的債權有甲公司的壹塊土地使用權作擔保,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債權無財產擔保。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為同壹主管部門的關聯企業法人。法院受理期間,A公司主管部門提出了企業整改申請。法院同意後,企業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中斷破產程序,以避免破產的命運。?

作為乙、丙、丁、戊公司主管部門的法律顧問,我們分析了情況,收集了資料,認為乙公司的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C、D、E公司雖有表決權,但債權比例不足以影響和解協議的通過。從當時的情況分析,大部分債權人是贊成和解協議內容的。

我們隨後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主管部門建議,B公司的債權占比較大,如果B公司放棄優先受償權以換取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協議的通過。

擴展數據:

公司破產(g ngs PCH?n),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法院宣布停止營業,清理債權債務。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法院應當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和解與整頓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申請整改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債務人破產的申請後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根據法律規定,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前,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債務償還的期限和數額以及請求救濟的數額。

第三,關於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和表決。壹旦經人民法院通過並認可,人民法院將發出整頓通知書,中止破產程序。

第四,制定整改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看到整改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改方案,提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主管部門應具體負責主持整改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企業整改

擬破產企業進入整頓階段時,整頓工作由職工大會和債權人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在企業整頓過程中,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要進行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存在隱瞞、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者非正常價格出售財產、放棄債權等違法行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六、裁決整改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可按和解協議與債權人結清債務糾紛,並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終結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否則將宣告終結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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