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和美觀性的綜合要求。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工程建設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第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控制相結合的方式。
建設項目要優質優價實施。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地區)、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業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第七條用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八條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建築工程總承包、建設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
(四)組織質量監督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試或考核,頒發資格證書;
(五)組織優質工程評選,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六)協調處理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查處違反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
(七)推廣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省、市(地區)、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施具體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的省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對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市(地)、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第十壹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核實被監督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二)制定被監督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計劃,確定監督的重點部位和環節,並會同建設或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進行質量交底;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建築安裝。
裝飾、施工或監理單位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對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質量抽檢,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進行必要的驗證;
(五)評定建築工程質量等級,頒發質量等級證書;
(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承擔優質工程評選;
(七)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培訓和考核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員和質量檢查員;
(八)調解工程質量糾紛,處理壹般工程質量事故。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或者投資超過30萬元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專業建設工程應當接受相關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條件和能力,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並對其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結論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必須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