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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化生育政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實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戶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獎勵保障和社會保障的長效工作機制。

本省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加強行政執法和服務隊伍建設,完善基層服務管理網絡,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長期在基層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保障財政投入、落實激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機制等內容。第十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績效的重要內容。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貢獻力量。

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

(壹)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負責日常工作;

(三)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建立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幫助和促進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展,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履行與計劃生育相關的職責,做好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的政策措施;

(七)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計劃生育服務,組織孕前檢查、產前檢查、婦幼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務,組織與計劃生育有關的醫學鑒定和事故鑒定;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統計和動態監測;

(十)負責托幼機構的備案管理,加強對托幼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壹)其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的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托幼服務資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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