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土地、交通、環保、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七條本省漁業監督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置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漁政檢查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政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履行漁政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壹)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
(三)發放有關漁業許可證,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調解漁業權益糾紛,查處漁業行政違法案件;
(五)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六)依法保護和管理水生野生動物。第九條漁政檢查人員必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漁政檢查證後,方可執行公務。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第三章水產養殖和捕撈第十條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個人和省內外外資企業利用適宜水產養殖的水面,開發荒灘、水面,發展水產養殖。誰開發,誰利用,誰受益。
在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水面上,允許單位和個人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投資、聯營、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水面使用權和投資、聯營、承包受法律保護。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發展漁業生產,在資金、信貸、物資、技術和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或者優惠。第十二條對於利用荒地挖塘進行土地復墾的,計劃部門應當納入土地整理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方面給予支持。
荒地和耕地開墾的漁業水面的漁業和農業收入,按國家農業稅條例的有關免稅規定免稅。
生產和經營漁業種苗和魚種免征稅收。第十三條采用先進技術發展網箱、流水養魚,從事名、特、優水產品養殖生產的,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商省稅務部門制定減免稅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毀漁場。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占用漁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陜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並根據工程設施和生產損失進行補償。第十五條取得養殖許可證、承包表層魚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事養殖生產,或者放養量低於所在縣(市、區)同類養殖水域平均放養量60%,或者養殖水域產量低於所在縣(市、區)同類水域平均產量60%的,視為荒蕪。
水面荒蕪滿壹年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開發利用,並按所在縣(市、區)同類水面漁業平均產值的10%向水面使用單位或個人征收水面荒蕪費,用於發展漁業生產。期滿繼續荒蕪的,屬於水面使用權人直接經營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養殖使用證;承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第十六條水生動物親體和苗種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生產和銷售必須經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發給許可證。
從省外和國外引進水生動物種子和親本,必須經動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引進新品種必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