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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根據國家分類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本省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貫徹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辦和高質量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環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換和共享的社會化。

支持征信機構開發面向中小企業融資的征信產品和服務,依法收集和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事業和商業機構的信息。

鼓勵征信和信用評級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參與投標和業務合作提供客觀、準確、全面的征信和評級服務。第二章財稅支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和促進其創業創新、技術改造、轉型升級、市場開拓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小微企業傾斜,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扶持企業專項資金應當適度向中小企業傾斜。第八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本省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和落實國家和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壹條中小企業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國債貼息等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如果他們對企業物流系統進行改造或重組,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工業品購銷中心,新成立獨立核算的物流企業。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二條本省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實行國家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績效評價激勵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例,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促進中小銀行、非存款類貸款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網點和業務向縣鎮等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列出小微企業普惠信貸計劃,建立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體系。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開發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金融機構不得擅自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標準、設置不合理貸款條件、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費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實行信貸盡職免責制度。為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便利條件;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好但暫時有困難的小微企業,繼續放貸、壓貸、抽貸、斷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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