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循環經濟堅持減量化、再利用、循環利用,遵循減量化優先原則,最大限度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提高廢物再利用和循環利用水平。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落實部門責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循環經濟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單位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控制和減少廢物排放,提高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第七條【個人義務】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意識,合理消費和節約資源。
鼓勵和引導家庭和個人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環保產品和回收再制造產品。第八條【行業組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受政府委托,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公共服務,發揮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的作用。第九條【支持科學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應用和國際合作。第十條【意見、建議和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舉報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舉報投訴,並給予答復。第十壹條【表彰和獎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十二條【循環經濟規劃】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重點行業和領域、主要任務、空間布局、重點工程和關鍵技術裝備、保障措施等。,並規定了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率、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和廢物減排等循環經濟指標。第十三條【相關規劃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區域發展等年度計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內容。第十四條【產業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物排放的原則,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汙染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淘汰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第十五條【園區規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工業(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經主管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包括產業定位、產業鏈選擇、能源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分類利用、水的再利用和循環利用、企業使用的基礎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不得批準園區內不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第十六條【產業集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業鏈關系、資源循環利用和能源梯級利用關系等循環經濟要求,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工業園區,引導新建企業向園區集聚,鼓勵已有企業向園區轉移。第十七條【審查制度】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審批機關不得審批,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竣工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