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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重大防洪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壹條為落實防汛工作責任,防止重大防汛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防洪事故是指:

(壹)防汛行政負責人擅離防汛崗位,導致雨情、水情、險情、災情等信息發布和傳遞不及時的;隱瞞不報或者謊報情況,致使防汛搶險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發生潰壩和防洪工程決口;壹次山洪災害壹次死亡10多人;

(二)防汛行政責任人未組織巡堤查險,或者組織搶險不到位,致使重要江河堤防和城市堤防突破防洪標準的;

(三)因管理不善和防汛搶險工作不力造成水庫潰壩的;

(四)因工作失職,未能有效制止河道行洪範圍內修建阻洪建築物、設置阻洪障礙物、非法采砂等行為,造成堤防決口或者其他重大險情的;

(五)不執行防汛預案、防汛搶險指令和水庫洪水調度運用計劃,致使洪水威脅增大,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由於質量管理疏忽,致使防洪工程建設質量未達到設計標準,造成堤壩潰決和防洪工程決口的;

(七)其他重大防洪事故。第三條省、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防洪安全全面負責;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和防洪設施建設管理單位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對防洪安全負直接責任。第四條省、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防洪安全責任制,明確重點河段、水庫、城鎮等區域的防洪安全責任人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責任。第五條重點河段、水庫、城鎮等區域的防洪安全責任人應當分工負責,組織分工負責本區域的防洪準備和抗洪搶險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預案,建立防汛安全檢查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搶險組織,按照標準定額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履行防汛指揮調度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防洪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審查防洪安全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洪安全要求的,不得批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洪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防洪職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防洪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防洪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第十條重大防洪安全事故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並及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不得緩報、瞞報。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防洪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第十二條重點河段、水庫、城鎮等區域的防洪安全工作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造成重大防洪安全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防汛抗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職。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防洪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造成重大防洪安全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該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第十五條任何部門、單位不執行防汛指揮命令,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該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第十六條對重大防洪事故不按規定報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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