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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慈善總會章程

廣東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GDCF:廣東省慈善總會(英文名: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組織和個人組成,發起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自願向慈善事業捐贈或資助財產,並進行管理和使用,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人為本,慈善為先,扶貧濟困,扶助孤殘,救災抗疫,助學興教,社會福利;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服務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粵華路118廣東省民政廳大院。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

(二)組織各種慈善活動;

(三)協助政府和人民發展各項慈善事業;

(四)設立各類慈善服務機構;

(五)開展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的慈善交流活動;根據捐贈人的意願開展慈善項目。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省熱心慈善事業、為慈善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地方慈善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凡熱心慈善事業、認可協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在本會成立期間有重大貢獻或向本會“創始基金”捐贈人民幣20萬元及以上、外幣5萬元及以上的組織和個人,分別視為廣東省慈善總會的創始會員和個人會員,享受永久會員待遇。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發行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罷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16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省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壹,且為奇數。董事、執行董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對應。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協會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其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和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若幹名,實行聘任制。任期五年,成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任期相應變更,可以連選連任。

外幣捐贈5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主要領導和外幣捐贈65438+萬元及以上的個人受聘為協會永久名譽理事;外幣捐贈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主要領導和外幣捐贈50萬元及以上的個人被聘為協會常任名譽副會長;捐贈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主要領導和捐贈外幣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個人被聘為協會永久名譽會長。我們還聘請在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的人士分別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且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的年齡不得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監事的任職資格除第(二)項外,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民政廳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經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實施。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可設若幹部門。秘書長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文件;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設立廣東省慈善總會“創始基金”,該基金為永久性基金,只收利息不動資,以保證協會的長期存在和發展。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創始基金”,需經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資金來源

(壹)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2)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慈善事業收入;

(四)單位會費;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資金的使用

(壹)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各種慈善活動和慈善機構;用於社會救助。

(二)辦公費和專職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等。

(三)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資金管理

(1)制定《廣東省慈善總會經費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二)設立慈善資金專用賬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經省民政廳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省民政廳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省民政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4年7月6日經第壹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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