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土,也稱地下領土,包括領土土地的底土、水床和內水及領海的底土。國家對其資源擁有主權,並對底土的開發和利用行使全面管轄權。領海是指沿海國主權範圍內毗鄰其海岸或內水的壹定範圍的海域。群島國的領海是群島水域以外壹定範圍的毗連海域,沿海國的主權延伸至領海及其海床和底土。領海寬度可根據本國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安全需要,並兼顧鄰國的正當利益和國際航行的便利,在領海基線12海裏範圍內確定。
(附:領海基線的劃定有幾種方式?
①正常基線,即沿岸低潮線。
(2)直線基線,即連接島和岸基點的直線。
③混合基線,即兩種方法定義的基線。)
專屬經濟區是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毗鄰其領海的海域所建立的專屬管轄區。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還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管轄權。專屬經濟區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領海,其法律地位是自己的。(但這三項自由的行使不是無限制的,而是有條件的,不能影響沿海國家的國家安全。)
專屬經濟區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裏。到6月1983,已有近60個國家宣布建立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報告補充受訪者2009-07-18 11:02國家領土是國家主權和主權權利管轄範圍內的地理空間。包括該國的陸地、陸地水域、內水、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它是由各種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構成的物質實體,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或資源,是人們生活和從事各種活動的場所或環境。
陸地是指主權國家管轄的地理空間,包括領土、領空、領海和《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海域。
狹義的國家領土是指主權國家所管轄的領土、領海和領空的政治地理概念。包括壹個國家的全部領土,屬於空間的範疇。領土通常指壹個國家的陸地部分(包括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及其地下壹層。領海是指沿海國家根據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防需要所確定的毗鄰其海岸或內水的壹定範圍的海域。迄今為止,國際上對領海的範圍沒有統壹的規定,寬度從3海裏到200海裏不等。空域是指領土和領海範圍內的全部空域,但其垂直高度目前在國際上還沒有明確的定義。領土主權具有不可分割的完整性,不容他國侵犯。土地作為壹個國家和人民的立足點、生活場所和生產基地,是壹個主權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廣義的“土地”概念還包括國家擁有的所有資源,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如土地、水、生物、礦產、海洋、氣候和風景資源等。),以及人口、勞動力等社會資源。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既受自然規律的制約,也受壹定社會制度下的經濟規律的支配。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就是要尋求最佳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使社會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從而建立生產發展、生態平衡、生活舒適的土地環境。可見,“地”是人與自然環境密切關系的綜合體現;它是以地理環境為基礎,以人為主體的矛盾統壹體,具有自然和社會的雙重屬性。
這片土地神聖不可侵犯。土地是我們國家的主體,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