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壹、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就主體而言,轉讓人應為無處分權人,受讓人應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財產時,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以犧牲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才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
2.受讓人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從而確保第三人的行為有效,且不存在因某壹行為被撤銷或無效而保護其利益的情形;
3.在客體方面,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交付為公示原則,以登記為公示原則。
二、什麽是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對未經授權占有的重新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權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是否有過失可以分為過失占有和非過失占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並且沒有重大過失的人才能構成善意占有。在時效取得上,許多立法例規定動產的時效取得期間壹般為10年,但占有是善意的,期間為5年;動產善意取得的基礎是善意占有。
第三,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的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取得時效是取得時效的法律後果,取得時效是壹種時效制度,是基於壹定期間已過的事實,而善意取得是基於取得人對財產的取得和占有,在壹定期間內並非必要,故善意取得又稱立即取得;
2.收購者以不同的方式收購財產。善意取得人通過受讓人從非法讓與人處取得對財產的占有,而時效取得中的取得人通過直接現實的方式取得對財產的占有;
3.獲得財產的成本是不同的。善意取得財產的人必須支付對價,無償取得財產的人不構成善意取得,時效取得財產的人壹般不支付對價;
4.取得財產的主觀狀態不同。善意取得財產的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情,取得時效的人原則上應當是善意的。但它的要求不像立即收購那樣嚴格;
5.取得財產的事實不同,善意取得人取得財產的行為除缺乏非法處分權外,符合法律部門的有效要求。通過時效取得財產的人壹般在取得財產占有權時事實上取得了財產。
6.他們立法的出發點不同。善意取得以善意第三人占有財產為基礎,側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取得時效是因為原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因為法律不再需要保護它,更重要的是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7.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是不同的。善意取得法律關系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原權利人、非法轉讓人和善意受讓人。時效取得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原始權利人和時效利益權利人;
8.收購人取得財產後,原權利人的責任是不同的。善意取得人取得財產後,原所有權人可以向非法讓與人主張賠償,必要時與善意取得人分擔損失。但是,收購人壹旦因時效取得財產,即使原財產遭受損失,也不得要求收購人賠償或者承擔損失;
9、適用對象的範圍不同。理論上,壹般認為善意取得只能適用於動產,只有少數國家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善意取得可以適用於不動產,而時效取得可以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通過時效取得時,時效受益人必須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