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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意味著壹個對象直接使用另壹個對象的屬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
1漢語詞匯
基本信息
標題繼承
拼音jì chéng
基本解釋壹般是指接受前人的風格、文化和知識。
詳細說明
(1)繼承(死者的遺產等)。)依法:~對| ~人。②壹般指對前人風格、文化、知識的接受:~優良傳統| ~文化傳承。後人會繼續做前人留下的事情:~先烈的遺產。
2基本法律術語
概念
民法
繼承法講的是自然人死後的繼承人。
繼承
承擔其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上的繼承是壹項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有權取得該財產的人的法律制度。
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是壹種財產權,財產的轉移是通過繼承來實現的。②基於私人關系。世界各國的法定繼承規則都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和血緣關系來確定的。③繼承權的實現必須有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出現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繼承才開始。在實行遺囑繼承制度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系統
繼承制度是與特定的社會制度相聯系的,它是隨著私有制的出現和階級的劃分之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列寧說:“遺產制度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列寧選集》第1卷,第20頁)。早在母系氏族社會,氏族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牲畜等生產資料都屬於公眾,個人財產僅限於少量的生活用品和隨身攜帶的武器。宗族首領死後,財物中的日用品隨他陪葬。其余的財產由近親* * *。此時的繼承只是壹種社會習慣,尚未形成法律制度。進入階級社會後,法律先確認身份繼承,再確認獨立財產繼承。
不同歷史時期的傳承
奴隸社會的遺產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生產上逐漸形成了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母權制被父權制所取代。其主要標誌之壹是按男性計算血統,按父系繼承。父親死後,他的兒子繼承他的身份和財產。奴隸制社會形成了部落酋長的世襲制和財產繼承制,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比如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就有23條關於繼承權的規定,內容詳細。中國的《周禮》、《禮記》也記載了西周奴隸制時期的婚姻繼承,其核心是長子繼承制。這種制度的經濟基礎是奴隸占有制和大家庭所有制。國王和各級貴族是奴隸大家庭的首腦,家族的權力集中在壹家之主。這種地位是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各種權利的基礎。所以,從歷史上看,最早的傳承是身份傳承。族長去世後,他的長子繼承了他的統治地位和政治地位,尤其是在祠堂祭祀的權利,進而控制了財產。身份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前提。
封建社會的遺產
國王和貴族,無論大小,都是各級土地所有者和統治者。從血緣關系和宗族關系出發,形成寶塔式的階級統治體系。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被分散,使之能夠代代相傳,壹個國王和貴族死後,他的權力、土地等財產都將由他的長子繼承。這種以長子繼承權為中心的繼承制度,稱為宗法繼承。宗法繼承是宗法社會制度的產物。以長子為主要繼承人,有子女長大,無子女繼承,成為歷代法律。次子和私生子只能得到部分土地和財產,不能繼承權力。《唐律略論》和《家庭婚姻法》規定:“每壹犯法者只服壹年。”這壹法律體系影響到日本、朝鮮、越南等周邊國家。在舊日本民法中,“家庭監督的繼續”是指長子繼承親權和主要財產權。按照宗法繼承制度,繼承是以宗法繼承為基礎的,只有擁有宗法繼承權的人才能擁有財產繼承權。而且設立和繼承僅限於男性,否定了女性的繼承權,明顯體現了男尊女卑的封建特征。
資本主義社會的遺產
在資本主義社會,財產繼承制度獨立出來,並最終取代了身份繼承制度,反映出繼承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服務於產生它的經濟基礎的社會意誌關系。馬克思說:“繼承法清楚地說明了法律對生產關系的依賴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頁)。建立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的繼承制度是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的,是保護資產階級既得利益的。《法國民法典》1804對財產的各種取得方式有專門規定,其中1章為繼承。資本主義社會實行契約自由原則,將遺囑繼承放在重要位置,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任意指定繼承人,以保證自己的財產可以傳給自己喜歡的繼承人,讓他們繼承搶奪他人勞動果實的權利。
社會主義國家的繼承
蘇聯的繼承
俄國十月革命後,繼承權於1918年4月24日被廢除。財產所有人死後,他的全部遺產歸國家所有,後來規定不超過1萬盧布的遺產可以由死者的某些近親屬繼承。1922《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和最高繼承金額。在1928中,廢除了最高金額為10000盧布的規定。從1945開始,遺產可以通過遺囑繼承。1961《蘇聯及其加入國和民事立法大綱》進壹步規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主要問題。
中國遺產的發展
雖然我國歷代成文法中都有關於繼承的規定,但作為壹部獨立的繼承法,起草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完成於宣彤三年(1911),被列為《大清民法(草案)》第五編,仍以宗佐為藍本。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沿襲德、法、日民法典的體例,將繼承法列在親屬系列之後,在法律上放棄了宗法繼承,采用了財產繼承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制度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我國1982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在中國,公民的繼承權主要來源於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下的按勞分配原則,受國家保護。隨著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的消滅,主要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這就使社會主義繼承關系與以往的壹切繼承關系有了根本的區別:壹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第壹,繼承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勞動人民,繼承關系的客體主要是生活資料,繼承的目的不是剝削權利的延續。中國的社會主義繼承制度不僅徹底廢除了延續幾千年的氏族繼承和繼承人繼承制度,而且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主義家庭中的財產關系,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保護沒有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實現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家庭功能。
分類
1,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財產的方式)
2.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範圍)
3.* * *同繼承和分別繼承。(參與繼承的人數)
4.標準繼承和代位繼承。(參與繼承時繼承人的地位)
規則
在當代國家,各種有關繼承的具體規定都是由民法或有關繼承的單行法規作出的。包括繼承開始時間和地點;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喪失繼承權等。
繼承的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時間(見宣告失蹤死亡書)為繼承的開始時間,繼承權自該時間起具有實施的效力。繼承之初,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確定繼承的範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此時需要確定遺囑是否有效。繼承權的限制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計算。
繼承地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住所地不明或者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的,可以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比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住所開始。住所地不明或者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的,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蘇聯還規定,繼承發生地為被繼承人最後的經常居住地。最後經常居住地不明的,為遺產所在地或者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有權繼承的人應當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各國的規定有兩種: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還是放棄繼承,都要進行遺囑聲明。(2)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立遺囑的期限,各國壹般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典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於法律對不動產物權規定的最長時效期間屆滿後消滅”。根據該法第2262條,這壹時效期限為30年。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從遺產開始到遺產處置,都應當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
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剝奪而喪失,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除外。剝奪繼承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司法程序進行。
各國都規定了剝奪繼承權的條件。日本民法規定,凡故意造成被繼承人,或繼承順序(見法定繼承)在先或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死亡,或因要達到此目的而被判刑,明知被繼承人已被殺害而不報告,或以欺騙、脅迫手段阻止、促使被繼承人立遺囑、撤銷或變更遺囑,或偽造、銷毀、隱匿遺囑的,均不能成為繼承人。又如1964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違法行為和促進其繼承的遺囑的實現反對被繼承人或某壹繼承人,就無權繼承;並規定被剝奪親權的父母和惡意拒絕扶養義務的人不得繼承。其他國家也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做出了規定。繼承權被剝奪時,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有些國家規定,得到死者或行為所針對的人原諒的人,不得剝奪其繼承權。
各國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規定了壹些限制條件。蘇聯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剝奪壹個、幾個或全部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其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和依賴遺囑人的人,不論遺囑內容如何,都要依法繼承不少於三分之二的遺產份額。1972修訂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遺囑處分的財產,有壹個子女的不超過壹半,有兩個子女的不超過三分之壹,有三個以上子女的不超過四分之壹,還做了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壹般認為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繼承開始後,通過司法程序剝奪繼承權:為爭奪繼承權,謀殺被繼承人或謀殺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虐待或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脅迫、欺騙被繼承人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在進行遺囑繼承時,壹般認為遺囑中必須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以及胎兒應得的遺產份額。
繼承對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產生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合同辦理。”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對繼承法的上述規定解釋如下:
3.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以財產為表現形式的有價證券和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在合同中投入的資本和生前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可以由發包人或繼續承包人合理折價補償。它作為遺產的價值。
接受和放棄
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有權繼承的人應當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各國的規定有兩種: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還是放棄繼承,都要進行遺囑聲明。(2)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立遺囑的期限,各國壹般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典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於法律對不動產物權規定的最長時效期間屆滿後消滅”。根據該法第2262條,這壹時效期限為30年。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從開始繼承到遺產處分,都應當放棄繼承權。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1]
相關文化
誌賀秀樹對這個概念做了明確的理解,傑斯。在他看來,中國的司法傳承有三層含義。首先是“繼承”,即生者對死者的人格延續;其次是“繼承”,即延續死者人格的生者的犧牲;最後是“繼承”,即延續死者人格的生者繼承死者的財產,包括性。在這三層含義中,人格的傳承是傳承的本質。正是基於父子之間人格的連續性,才產生了犧牲義務和繼承權。人的死亡往往不會產生現代民法意義上的遺產,只要同居家庭壹直存在。“我父親的死,只是意味著* * *財富集團只消失了壹個成員。財產像以前壹樣由其余成員的兒子們繼續保留”;“法律給家庭生活帶來巨大變化並成為人們關註焦點的事件,並不是人的死亡,而是該時期與此沒有直接關系的家庭財產的分割。所以即使作為國法,也只是財產法的劃分(唐家令要分條等。)以及最後壹個主體成員死亡情況下的繼承處理(唐朝的喪令等。).普通意義上可以稱之為繼承法的東西,從來就不存在。”(誌賀秀三,2003:97,89)
中國民法史專家姚也總結了中國古代和現代西方法律繼承中“繼承”、“繼承”、“繼承”的區別。他指出:第壹,傳承的本意是指自上而下的傳遞。在中國古代宗法社會中,主要表現為身份財產自上而下的縱向傳遞,即從父親到男性子女的傳遞,沒有自上而下的傳遞,就不能稱之為“繼承”、“傳承”或“傳承”。現代民法中的繼承包括自上而下和非自下而上的財產轉移。其次,中國古代家族的傳承的直接意義是延續,即身份傳承。財產繼承是身份繼承的附庸,家族財產是作為祭祀義務的內部附屬物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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