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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麽?

商法在中國能否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取決於它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所謂“特別”

調整的對象是商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否不同於民法和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若若商數

法律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完全被民法和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所包含,所以商法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

商法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於這種認識,筆者試圖對商法的調整對象及其調整方法進行研究

“特定性”,並將商法的調整對象分別與民法、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比較,從而劃清商法與民法的界限。

和經濟法。

壹個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商法調整什麽樣的社會經濟關系。它是商法研究的起點和核心問題,因為

它直接關系到商法的地位和命運。因此,商法理論研究的任務就是科學地探索和界定商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範圍。

從古至今,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歷了古代簡單商品經濟階段、近代自由市場經濟階段和近代三個歷史階段。

市場經濟階段。與商品經濟發展的三個歷史階段相適應,出現了三種不同的調節商品經濟的法律,即古代。

簡單的商品經濟產生了民法,現代自由市場經濟產生了商法,現代市場經濟產生了經濟法。

原始社會後期,私有制產生,簡單商品經濟萌芽出現。奴隸社會初期,單純的商品經濟逐漸放緩。

發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過市場交換的產品,必然產生以商品和市場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簡單商品。

經濟關系。作為所有權和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私法也隨之產生和發展,其典型的例子就是古羅馬的私法。

後人稱為民法。個人本位、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壹系列民法法律原則及其對應。

法律制度體現了這種簡單商品經濟關系的性質,準確有效地調整商品所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

資本主義經濟關系建立後,簡單的商品經濟過渡到自由市場經濟,商品經濟迅速發展。

商品經濟,就交易規模而言,不再是個人之間的商品交易;在交易空間上,已經超越了國界;從交易時間開始

技術上,不僅僅是現貨交易;在交易範圍上,從有形商品延伸到無形商品,從實物商品市場延伸到技術和黃金。

金融、勞動力和其他商品市場。原本作為“簡單的商品生產,即資本主義以前商品生產的完善”[1]的民法,顯然已經被

它不能適應發達的商品經濟即現代自由市場經濟的需要。雖然民法調整的領域不斷擴大,內容不斷更新,但是

“民法不可能把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財產關系都納入自己的調整領域”[2]。所以,要適應這種組織

商法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基礎上產生的壹個新的法律部門。如果說民法調整的是簡單商。

那麽,商品經濟下的商法就是調整現代自由市場條件下充分競爭的經濟關系的大規模發展。這種經濟關系的性質

決定了商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因為民事主體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商品。

使用價值,即民事主體為自身需要而交換商品,是“為需要而購買”;以及商業主體之間商品交換的目的

沒錯,就是以盈利為目的,是“買為賣”。營利主體要想獲利,就必須要求商品交易行為簡單、敏捷、確定、安全,

公平性的屬性,因此,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必須采用不同於民法的壹般原則進行調整,即采用壹套獨特的

調整與商業行為特征相適應的商業原則。例如,在商業行為的形式中,只要交易雙方彼此同意,它

合同可以不履行特定方式而成立,目的是尋求交易的簡便性;在商業代理中,不簽約可以避免壹個系列。

列出中間環節,簡化交易程序;在時效制度上,通過短期時效、交易形式形式化、權利證券化來縮短。

交易周期,實現交易的敏捷性;本著交易的公平,商法遵循交易的公平原則;來自交易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商法體現了強制性、公開性、外在性和嚴格責任原則。上述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

它在各種制度中都有,但在民法中不能稱之為基本原則。雖然民法中有些制度也有類似規定,但只是個別規定。

而不是普遍現象。比如短期處方和外在主義都是壹樣的。可見,商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基調

整體性原則的特殊性,以及商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和調整原則的特殊性,決定了民法不能調整商事行為,商法應該調整

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同於民法。在自由市場經濟時期,經濟運行主要依靠價值規律這只看不見的手。

“從規定上來說,國家不幹預經濟。然而,自由競爭的結果導致了壟斷和日益頻繁和嚴重的經濟危機,從而導致

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從此,資產階級國家開始運用各種手段幹預經濟,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郭彤

通過制定法律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法應運而生。因此,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此,現代

市場經濟關系必須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來調整。

我國商法以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所引起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體現了我國商法調整對象的兩個特點。

。首先,我國商法只調整營利性主體。非盈利科目,如民事科目、商法等不調整;即使對非盈利的夫妻來說

商法不調整妳所從事的營利性行為。因此,商法調整的前提是營利性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營利主體是市場經濟主體。從商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市場經濟主體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壹是必須實行營利性銀行。

對於;二是必須將實施營利行為作為其經常性的職業或業務;第三,妳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並依法取得合法資格。

領取營業執照。所以,凡是取得合法資格,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營利性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在中國都是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的主體,即商事主體,接受商法的調整。在現代商法中,這種市場經濟的主體包括商業個人、商業人和商業合夥。摩登時代

商法也是系統調整個體商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尤其是法人企業的法律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現在

商事代理法是壹部現代企業法。其次,我國商法只調整營利性主體的營利性行為,不調整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性行為。

營利性主體的非營利性行為分別由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部門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市場經濟的所有者

實體參與市場交換的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法調整商事行為的目的是規範商事主體的市場交換銀行。

為了適應市場運作的要求,商法的壹切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都是這壹取向的具體措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

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商法就是現代市場法。

總之,商法以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為其特定的調整對象,並采取與之相適應的特殊調整原則。

說明商法不同於其他壹切法律部門,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商法應該獨立於民法和經濟法而存在。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試驗,終於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和市場經濟

經濟機制的有序有效運行依賴於壹套體系完整、內容合理的交易規則和公平競爭機制。此時此刻,

上層法律圈達成了前所未有的諒解。加強以商品經濟為核心、以人權意識和主體意識為基礎的民商立法已成為

人的普遍命題。但是,目前民商法領域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壹種認為民商法應當壹體化;另壹個

這種觀點堅持民商分離。筆者認為,從民商法調整對象不同的角度來看,民商法分立更有利於社會的調整。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不同的社會經濟關系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兩者關系密切。它們都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門,但是

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以組織(企業)為基礎調整營利性主體營利性行為的法律;民法的基礎是

以人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商法和民法調整對象的不同決定了商法和民法的存在

區別在於:第壹,兩者價值取向的側重點不同。商法價值取向的重點在於維護企業的合法利潤;民法

價值取向的焦點在於公民權利與公眾利益的和諧與協調。其次,兩者的調整範圍不同。商法調整的是平等的營利主體。

民法規範平等的非營利主體;商法調整的是動態的財產關系,民法調整的是靜態的財產關系。再次,雙手的調整。

不同的細分市場。商法屬於私法,當然采用私法調整手段,但由於商法調整的營利行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國家的控制

管理職能,如稅務、結算、工商、財政、金融等國家管理部門,必然導致國家的商業行為。

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幹預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須考慮到壹些公法調整手段,如公司登記、公司和票證。

根據海事、保險等商事法律法規,對商業犯罪。私法中商法從自由放任到幹預主義的現象稱為“私法”

合法化”;民法是純粹的私法,完全采用私法的調整手段,即“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妨礙公共。

* * *利益。最後,兩種法律規範各有特點,具體表現為:(1)商事法律規範的內容是純粹的,兩者都是純粹的。

財產關系,而民事法律規範的內容是復雜的,既有財產關系,也有人身關系。(2)商業法律規範有技術。

為了保證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大多數商事法律規範是技術性規範,而民事法律規範則包含道德因素

理性規範占了很大比重。(3)商事法律規範是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的有機結合,而民事法律規範是強制性的。

很少有性規範。(4)商事法律規範是可變的。商業法律規範的制定和修訂比民事法律規範更加頻繁。(5 )

商業法律規範是國際性的。商業交流不受民族或地區的限制。現代社會,通訊發達,交通發達,國際貿易發展迅速。

激烈,需要大量的國際* * *與商事法律規範的認可和遵循,因此,在商事領域制定統壹的規範,比在民事領域要多。

必要且更容易。

正因為商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範圍和手段,所以它是從傳統民法中劃分出來的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離開並分離民商事。這也是民商事壹體化只起到形式上的機械合並,而不能使兩者有機融合的主要原因。

為什麽政企不分在我國長期得不到解決?主要的立法原因是我們長期以來否認公法和私法的區別。

不分公法私法,過分強調公法,導致公法取代私法的原則。這種立法指導思想完全適應計劃經濟,但是

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極不協調。當前,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解決政企分開的痼疾,我國應對此進行立法。

要劃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明確經濟法和商法各自的調整對象,充分發揮商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

自我的作用。

經濟法是以國家宏觀調控過程中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的。

自己的調節對象。[3]可見,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經濟法屬於國家本位的公法,體現了原始公法。

然後。其調整手段必須是公法。比如國家對市場、價格、信用、壟斷、不正當競爭的幹預,采取了強制手段。

商法雖有公法現象,但其基本屬性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主要采取意思自治。

私法的調整手段,因此,經濟法和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決定了兩者的性質不同,兩者的調整手段也不同

我國在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模式後,經濟體制發生了重要的轉變,即實行了計劃經濟體制和計劃調節。

從合並到市場經濟體制和市場調節的轉變,必然導致我國經濟法調整範圍的縮小和商法的調整。

範圍的擴大。以微觀經濟關系為例,國家對市場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在原有的直接管理基礎上。

,轉化為間接管理,即國家通過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賦予市場主體獨立的商事主體地位,維護其商事自。

主權,規範市場競爭規則,保證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充分有效發揮作用。因此,發展市場經濟,提高企業

法律的地位擴大了商法的調整範圍。但是,“不能有輕視或否定經濟法作用的思想傾向。”[4]因為

加強商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地位,並不意味著完全放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而只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已經發生了變化,從強制性的直接管理模式轉變為指導性的間接管理模式,從行政手段轉變為法律手段,因此,中國

家庭經濟管理職能的存在決定了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以調整這種經濟管理關系。即實行市場經濟,經濟

法律不重要甚至可以廢除的認識是不正確的。

商法屬於私法,只調整微觀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屬於公法,重在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也重在微觀經濟

壹些調整,比如國家對企業的經濟管理。所以,對於同壹個對象,商法和經濟法,會有不同角度的調整。

喜歡,這是正常現象,也是普遍現象。比如企業法,因為企業在組織和行為上往往有多種社會。

經濟關系,它應該由多種部門法調整,包括商法調整企業內部關系以及企業與外部平等營利主體的經濟關系。

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所以在同壹個“企業法”中包含著應該屬於商法和

經濟法的不同法律規範。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上,壹般來說,我們會企業法、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和保險法。

它被歸類為商法,因為這些法律包含了商法規範的許多要素。而壹些特定的領域,特殊的部門和企業,必須由國家來進入。

控制管理,那麽經濟法的要素占主要部分,這些法律應該歸入經濟法。如破產法、農業法、森林法、郵電法等

法、鐵路法、銀行法都屬於經濟法。

簡而言之,商法和經濟法是保證現代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機制,商法就是保證市場規範。

即“看不見的手”有效運行的法律機制,而經濟法就是保證國家調控即“國家之手”有效運行的法律機制。兩個階段

相輔相成,缺壹不可。在中國長期忽視商法的情況下,特別需要強調商法,因為它強調商法,堅持市場主體的權利。

能力平等有利於克服政企分開的弊端,有利於企業迅速轉換經營機制,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

根據上述對商法調整對象的具體研究,以及對商法、民法和經濟法不同調整對象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

得出以下結論:如果把社會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那麽

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中,平等的營利性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商法調整,而平等的非營利性主體之間

經濟關系受民法調整。在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中,國家對市場主體的間接調節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它受經濟法的調整。因此,商法、民法和經濟法共同* * *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保護和促進社會所有者。

市場經濟穩步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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