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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客觀主義是什麽意思?

商法客體的確定是商法中壹個非常核心的問題。如果不能區分商法的客體和民法的客體,商法就失去了獨立的基石,商法部門也就無從建立。在現代商事立法中,對於商事關系的成立,有三種代表性的立法例:法國的客觀主義、德國的新商人主義和日本的折衷主義。首先,我們考慮在這三個立法例下商法客體的確認。法國客觀主義客觀主義標準,又稱商業行為主義標準,是法國商法典1807所采用的標準。這個標準的實質是商法首先界定了什麽樣的行為是商事行為,當雙方都在從事商事行為時,這種行為就會產生商事關系,所以適用商法。商的主體也是由商行為界定的,因此,《法國商法典》第1條明確規定“所謂商人,是指從事商行為並以此為業的人”。至於什麽是商業行為,法國人認為商業行為就是“商業運作行為”。[3]可以看出,在法國的客觀主義立法下,商法客體的確立首先是基於商行為的意義,其次,由於商行為的認定不得不依賴於“營業”和“管理”這兩個術語,所以商法客體的界定最終落腳於“營業”和“管理”這兩個概念。什麽是“管理”?從字面上可以知道,“經濟”指的是常規業務,“運營”指的是業務。而商業的成功也需要長期從事營利性業務的事實。也就是說,“管理”和“業務”幾乎是同義詞。什麽是商業?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業是指“能夠滿足人們對利潤的欲望的行業”。[4]對比“業務”和“業務”的定義,似乎業務的含義也可以涵蓋在業務的定義中。可以得出結論,商行為實際上是壹種商業行為。法國人采用基於商法國家化理念的客觀主義標準。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痛恨特權,商業在中世紀是特權,商人身份的取得必須得到國家相關機構的許可。為了消除特權,法國人拒絕承認商人階層的存在,認為經商是壹種天賦權利,是憲法賦予每個法國人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法國這樣的立法例下,由於不承認商人階層的存在,商事關系的成立只能基於商事行為,商事行為的定義是基於“商事”的發展。“商”的發展是有壹定外在表現的客觀事物。因此,對商業行為的確認有了更客觀的標準。由此看來,在法國行為主義的立法例下,仍然可以確認商事行為和商事關系。而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那樣,在法國的商業行為主義模式中,由於商業行為被定義為“以利潤為導向”的行為,所以對商業行為的定義取決於壹種內在的主觀心態,而對主觀心態的解釋又取決於外在的表現形式。這樣就會有邏輯上的重復[5]由此可見,商事行為和商事關系的成立事實上缺乏客觀性,商法客體的邊界非常模糊。對法國商業行為主義的批評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有學者認為,“在商業行為主義標準的支配下,實施商業行為是行為人成為商人的唯壹依據,但它並不關心行為人是否進行了投資,因此會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許多不應有的麻煩。”[6]誠然,如果不要求商人具備壹定的資金,商人信用僅僅建立在商人的個人人格信用之上,肯定是無法滿足商業活動的需要的。但是,前面已經討論過,所謂商事行為不是指營利行為,而是指商業上的營業行為。並不是所有的營利行為都受商法管轄,只有當其成果是商業行為時才受商法管轄。我們有必要在這裏區分營利行為和商業經營行為。“業務”壹詞有主觀和客觀兩種含義,在業務行為中采用業務的客觀含義。業務客觀上是指當事人實施的“持續的相同獲利行為”。[7]也就是說,偶爾的營利行為不能說是商業行為。也不可能適用商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法國的商行為主義立法下,由於商法的客體是由“商”字決定的,所以是否是商法的客體,不再取決於行為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取決於行為人是否長期從事壹種營利行為,是否因長期從事營利行為而具有比本行業其他人更高的技能。因為它在這個行業有較高的技能,法律使其在做民事行為時承擔不同於壹般人所承擔的法律義務。這種現象表現在法律適用上,就是做生意要適用商法。對於長期從事某項營利性活動的人來說,如果不投入適合於該營利性活動的資金,很難想象該營利性活動能夠長期維持下去。即使法律不規範,市場也會淘汰。而且在商業行為主義的立法下,並不是所有的行業準入都不受資金限制。從這個角度來說,客觀主義應該說在這方面沒有缺陷。對客觀主義的另壹種批評是“主體因為從事商業行為而成為商人,而傳統的主體理論是商人可以做商業行為。”邏輯順序有錯誤。因此,客觀主義違背了大陸法系傳統的主觀人格理論。”[8]但筆者認為,由於法國商人國有化的立法傾向,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權從事商業活動。因此,在法國,商人的定義不是關於權利能力的問題,而只是具有描述壹個概念的功能。所以,傳統民事主體並不缺乏邏輯定位。綜上所述,法國的客觀主義實際上已經解決了確定商業關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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