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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關於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的規定(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制定規章程序條例》、《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等活動。第三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從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起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文件。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以市人民政府令發布的法律文件。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審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具體工作,並積極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六條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事項,應當符合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

市人民政府規章所列事項僅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在這個行政區。第七條政府規章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辦法”、“細則”、“實施細則”,不得稱為“規定”。第八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從單位經費中支出,由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立法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立改廢並重的原則,制定年度立法計劃。

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公開征求立法項目和立法建議,具體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第十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向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集下壹年度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立法建議,並通過報刊、網絡向社會公開征集下壹年度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立法建議。第十壹條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在下壹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規章的,應當在11年度結束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立項,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立項申請書;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或政府規章草案初稿;

(三)詳細說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範的主要內容、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情況;

(四)立法依據文本和相關參考資料。第十二條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規或者制定政府規章的立法建議。

立法建議應當包括立法項目的名稱、制定的必要性、依據和主要內容。第十三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整理匯總項目申請和立法建議,並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符合條件的,提出建議,形成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應當與地方性法規年度立法計劃和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確定的項目相銜接,並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相關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對於中止或者不需要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提交項目的部門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提出調整項目的部門應當在充分論證後提出書面報告,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後進行適當調整。

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確屬實際工作急需,條件成熟的。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安排或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補充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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