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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碼查詢的六大法則!(給沒有課本的朋友)

商品編碼是考試的難點和重點。對於手頭沒有課本的朋友,我就把這六條規則發出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個人覺得還是多做運動比較好!

根據《海關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和《歸類總規則》、《類目註釋》、《章節註釋》、《子目註釋》及其他歸類註釋的規定,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歸類。因此,貨物的歸類應遵循稅則中所列歸類總規則的有關規定:

規則壹

類、章、分章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查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類應根據項目的條款和相關的類別註釋或章節註釋確定。項目、類別註釋、章節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註意事項:

1.本稅則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中的貨物,並將這些貨物分為大類、章和子章。每個類別、章或分章都有壹個標題,並盡可能準確地列出所包括的商品範圍。但在很多情況下,某個類目或章所歸類的商品種類很多,類目和章的標題不可能全部列出。

二、因此,本規則開頭的標題為“僅為方便檢索”。因此,標題對商品分類沒有法律效力。

三、本規則第二部分規定,貨物應按以下兩條規則歸類:

(壹)符合規定的條目及任何相關的類、章註釋;

(2)項、類、章的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可按規則2、3、4、5的規定辦理。

四、上述三(壹)項的規定非常明確,許多貨物可以直接按稅則的規定歸類,沒有必要適用歸類總規則[例如,活馬(065438項+0.01),第三十章註3所述的醫療用品(30.06項)]。

五、以上三(二)項所說的“如果對條目和類別沒有其他規定,則章註”,為了明確條目和任何相關類別,章註是最重要的,換句話說,它們是確定分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例如,第31章的註釋規定,本章中的某些項目僅包括某些貨物,因此不能根據規則2 (2)將這些項目擴展為包括未包括在本章註釋中的貨物。

第二條規則

(1)只要該不完整或未完成的貨物在檢驗時具有完整或完成貨物的基本特征,則該稅目所列貨物應視為包括該貨物的不完整或未完成貨物;也應視為包括在檢驗時未組裝或拆卸的貨物的完整或成品(或根據本款可歸類為完整或成品的貨物)。

(2)標題所列的物料或物質須當作包括將該等物料或物質與其他物料或物質混合或結合的物品。由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應根據規則3進行分類。

註意事項:

第二條第壹款

(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產品)

1.規則2 (1)擴大了某壹物品中所列的所有物品的範圍,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產品,只要它們在檢查時具有完整或完成產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規則之規定亦適用於空白,除非空白已在某壹項目中特別列出。所謂“毛坯”,是指具有成品或成品零件的大致形狀或輪廓,但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了極少數情況外,它們只有經過進壹步改進後才能作為成品或零件使用(比如初始成型的塑料瓶是管狀的中間產品,壹端封閉,另壹端是螺紋瓶口,瓶口可以用螺紋蓋封閉,螺紋瓶口以下的部分就準備膨脹到需要的大小和形狀。)

半成品(例如,常見的桿、板、管等。)不具備成品基本形狀的,不應視為“毛坯”。

三、鑒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本部分規則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列入這六類的貨物。

四、應用這壹規則的幾個例子,見有關類和章的壹般註釋(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六十壹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和第九十章)。

第二條第壹款

(物品的未裝配或拆卸部分)

5.規則2 (1)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產品或成品的未組裝或拆卸部分應歸入組裝產品的同壹項目。貨物以未組裝或拆解的形式送檢,通常是因為包裝、裝卸或運輸的需要,或為了包裝、裝卸或運輸的方便。

六、本款規定也適用於以未組裝或拆卸形式送檢的半成品或未完成品,只要它們按本規則第壹部分的規定作為完整品或成品處理。

7.本規則所稱“檢驗時未組裝或拆卸的零件”,是指零件可以用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組裝的物品。)或通過鉚接、焊接和其他組裝方法。

裝配方法的復雜程度可以忽略不計,但零件必須是成品,無需進壹步加工。

如果壹件物品的未裝配部分超過裝配成品所需的數量,則應將多余部分單獨歸類。

八、本規則的應用舉例,見有關類、章的壹般註釋(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和第八十九章)。

九、鑒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本部分規則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列入這六類的貨物。

第二條第二款

(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或合成物)

10.規則2 (2)是關於混合和組合的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它適用於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項目(例如,05.03項列出“馬毛”)和列出由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的項目(例如,45.03項列出“天然軟木制品”)。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在該條的條款和類、章的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此規則(如15.03條列有“液體豬油,未混合”,因此不能適用此規則)。

十壹、在類、章附註或項目中所列的混合產品,應按規則1的規定歸類。

12.本規則的目的是擴展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項目,以包括該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或組合,以及擴展列出由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的任何項目,以包括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

13.但是,這壹規則絕不意味著擴大該物品的範圍,以包括按照規則1的規定不符合該物品規定的貨物,即該貨物因添加另壹種材料或物質而失去原物品所列貨物的特征。

十四、本規則最後規定,混合和組合的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壹種以上的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如果看起來可以歸入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品,必須按規則3的原則分類。

規則3

當貨物根據規則2 (2)或由於其他原因被歸類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時,應根據以下規則進行歸類:

(1)具有特定名稱的項目優先於具有壹般名稱的項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僅談及混合或組合商品中所含的某壹部分材料或物質,或者零售包裝中的某些商品,即使其中壹個項目對該商品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詳細,這些商品在相關項目中的列名也應視為同樣具體。

(2)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成分制成的合成物以及成套零售貨物,如果不能按照規則3 (1)進行分類,則應按照在本款適用條件下構成貨物基本特性的材料或成分進行分類。

(3)如果貨物不能按照規則3 (1)或(2)歸類,則應歸入按照序號可以歸類的最後壹項。

註意事項:

1.對於根據規則2 (2)或其他原因似乎被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貨物,這些規則提供了三種分類方法。這三項措施應按照其在本規則中的順序適用。相應地,規則3 (2)只能在無法根據規則3 (1)進行分類的情況下使用;規則3 (3)只有在無法根據規則3 (1)和(2)進行分類時才能使用。因此,它們的優先級順序是1。具體上市;2.基本特征;3.從後面分類。

二、只有在條款和類、章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本規則。例如,第97章註4 (2)規定,根據品目規定可歸入97.01至97.05或97.06中任壹品目的貨物,應歸入97.06品目之前的相關品目,即貨物應根據第97章註4 (2)的規定歸類,而不是根據本規則歸類。

第三條第壹款

3.規則3 (1)是該規則的第壹種分類方法,規定名稱更具體的項目優先於名稱更壹般的項目。

四、通過制定幾個壹刀切的規則來確定哪壹項比其他項更具體是不可行的。但作為壹般原則,可以說:

(1)列出產品名稱比列出類別名稱更具體(例如,電動剃須刀和電動理發推子應歸入品目85.10,不應歸入品目84.67的自帶電機的便攜式工具或品目85.09的家用電動機械器具)。

(2)如果某壹項中所列的名稱更明確地指的是某壹種商品,則該項目比其他名稱沒有如此明確地指的商品的項目更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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