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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商品交易會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範市場行為,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會,是指由壹個或幾個單位組織,若幹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壹定時間內,以現貨或訂單形式,以展覽形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第三條舉辦商品展銷會的單位(以下簡稱舉辦者)和參加商品展銷會的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參展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登記、監督和管理。第五條商品展銷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方可舉辦。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交易會。第六條組織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與展覽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措施和制度。第七條參展者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其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八條舉辦者應當向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多個單位聯合舉辦的,其中壹個單位應當向舉辦商品交易會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地方和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商品展銷會舉辦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第九條在異地舉辦商品交易會,應當經申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十條申請商品展銷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證明主辦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有效證書;

(二)舉辦商品交易會申請書,內容包括:商品交易會名稱、起止日期和地點、展出商品類別、主辦單位銀行賬號、主辦單位會議負責人名單、商品交易會籌備辦公室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三)商品交易會場地使用證明;

(四)商品交易會的組織實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商品交易會需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商品展銷會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舉辦協議。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商品交易會登記證》。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商品交易會登記證》應當載明商品交易會名稱、主辦單位名稱、商品交易會負責人、擬展出商品類別、商品交易會舉辦地點、起止日期等內容。第十二條主辦單位領取《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後,方可發布廣告和招商。第十三條主辦單位負責商品交易會的內部組織管理,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情況報商品交易會登記機關備案。第十四條組織者應當與參展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展商的經營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展商或者主辦方要求賠償。

有兩個以上組織者的,消費者可以向具體承辦商品展銷會活動的組織者要求賠償,其他組織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未經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批準,商品交易會的名稱不得使用“中國”、“全國”等字樣。第十七條主辦單位、參展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主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登記舉辦商品展銷會,或者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二)主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擅自進行廣告宣傳、招商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為主辦方發布、播放廣告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主辦單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的,視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四)主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

(五)參展商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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