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招牌管理條例: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市區門店招牌管理,統壹市區門店招牌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和霓虹燈管理的規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店招牌,是指戶外廣告、招牌、指示牌、牌匾、漏字、霓虹燈、垂直燈等商店招牌。壹、商店業主(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範圍內,在臨湘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設立的商店。
第三條店招管理應當以建設規範、有序、整潔、優美、和諧、文明的市容環境為目標,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劃為依據,依托住建部門行政執法隊伍,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店招進行規範,努力將城市主次幹道店招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店鋪招牌管理規定:審批管理
第四條設置店招,應當依法事先報城市住建部門審批。設置人應當憑市住建部門批準的《店招設置效果圖》設置店招,並取得《店招設置許可證》。
第五條新建、改建建築,臨街住戶需要出租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市住建部門統壹管理各租戶的店招。
第六條店招設置可能影響或者妨礙他人生產、生活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如有異議或爭議,由住建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美觀,與環境相協調,有利於美化市容,建設城市文明,方便人民生活,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以次充好、破損、明顯汙跡、缺筆畫,有損市容市貌的;
(二)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店招牌設置規劃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
(四)妨礙交通,影響交通安全的;
(五)影響建築物正常的采光、通風和消防功能;
(六)利用公共設施、公共場所、人行道、公共綠地的;
(七)形象醜陋,或違反法律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第八條經批準的商店業主,原則上只允許設置壹個商店招牌;二層(含)以上業主壹般不得在建築物外墻設置標識,但可以在建築物底部設置統壹的樓層單元展示標識,或者統壹有序地在建築物外墻設置霓虹燈、塑料燈箱等新型發光材料的豎向標識。
第九條經批準的商店招牌如有關閉、解散或撤銷的情況,應停止使用並無條件拆除。店鋪轉讓後,店主負全責。
第十條業主需要變更門店招牌位置、規格、形式、名稱的,應當向住建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壹條商店的墻壁、立柱、門框、門體、形式上,不得張貼或設置小廣告、店招、小招牌。
第十二條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優質、有品位、安全的硬化店招最長設置期限為3年;普通材料、工藝、技術制作的硬化店招最長設置期限為2年;設置期滿後,如果設置仍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要求,可以繼續使用該店鋪的招牌設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請重置,否則按無證設置處理。
商店招牌設置管理規定: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臨街建築、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街景應當進行裝修,在新建建築立面設置店招,不得采用噴繪布、圖像印刷等方式制作非剛性店招。除全國統壹的招牌、商標和標識外,臨街建築的門店招牌原則上應使用硬化材料作為基板、面板、頂板和底板。傳統老店可以使用木材、石材等傳統材料,保持傳統文化特色。
第十四條設置店招的單位和個人對店招設施的安全負責。店招應當由專業廣告、店招制作經營行業或者建築裝飾企業設計、制作、安裝。圖文陳舊、臟汙、變色、破損、變形,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更新、修復或者拆除,過期失效、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五條鼓勵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商店招牌。店招形式上要清淡,盡量避免遮擋建築立面,影響建築風格。
商店招牌設置管理規定:規範控制
第十六條店招設置規範,必須與建築相協調,使其與建築和相鄰店招相協調。
第十七條。在壹樓設置正規店鋪招牌,壹樓門下緣與二樓窗臺線上緣20cm以下。商店招牌的高度必須符合統壹的設計標準。
第十八條商店招牌外緣距離建築物外墻壹般不超過150cm,有走廊的建築物壹般不超過30cm,不得占用公共空間,可能影響公眾利益。
第十九條用作辦公樓的建築物,標牌、標誌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的樓層上,實行壹樓壹牌,多家單位共同考慮,統壹設置。
第二十條店鋪招牌字體的最大高度不得超過店鋪招牌高度的壹半。
商店招牌設置管理規定:內容控制
第二十壹條商店招牌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壹致。店鋪招牌的名稱、標識、顏色壹般按照企業(行業)形象識別系統規定的標準執行。設立全國統壹的招牌、商標和標識,需持有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店招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和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礎,書寫應當規範準確,不得有錯別字、繁體字、異體字和缺字。書寫有繁體字、異體字、民族文字的店招和傳統老字號店招,必須在醒目位置配備規範漢字牌。商店招牌中的漢語拼音必須按照漢語拼音正字法正確書寫。店招中的外文字符必須配合中文使用,中文放在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條如需設置商業服務用字、圖案和電話號碼等商業廣告內容,按經營性戶外廣告、門店招牌收費許可辦理。
商店招牌管理條例:色調控制
第二十四條店鋪招牌色彩處理以壹街壹品為原則。有企業識別系統的知名企業,在出具相關有效證明時,可以根據其規格使用顏色。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臨街建築、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夜間營業的店鋪和街景風貌,應當進行整治,形成新的建築立面。門店招牌應與夜景照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達到白天美化、夜間亮化的視覺效果,符合綠色照明、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得借助外部照明實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條店招不得使用低俗、低級的背景圖案,做到簡潔、美觀、協調。同壹路段的店招設置應背景和諧,簡潔明快,體現現代城市風貌和城市人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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