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新設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2)增資將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增資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
上述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審批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股權出資的投資者設立和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審批有關規定核準外,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核準。第四條作為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可以依法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依法批準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權不得用於出資:
(壹)股權企業的註冊資本未繳足;
(二)股權已經出質;
(三)股權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企業章程(合同)不得轉讓;
(五)上壹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
(六)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不允許轉讓的其他情形。第五條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股權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股企業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他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申報股權出資前剝離相關資產、業務或者轉讓股權。境內外投資者不得以股權投資方式規避外資管理。第六條作為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境內評估機構評估。第七條股權投資者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其他投資者可以在股權評估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股權作價金額和股權出資金額。
股權定價金額是指上述各方在股權評估的基礎上約定的股權投資的交易定價。股權出資額是指股權作價中計入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部分,股權出資額不得高於股權評估值。
被投資企業以股權作價認購增資的,股權作價金額計入M&A交易金額。第八條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之和不得超過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70%。第九條被投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投資總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和出資後被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確定。第十條投資者以股權出資的,投資者或被投資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股權出資申請書和股權出資協議;
(二)股權投資者合法持有用於出資的股權的證明;
(3)股權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其復印件,以及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相關證明;
(五)評估機構的股權評估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托的律師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內容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依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企業股東轉讓股份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九)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壹條所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應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備註欄註明“未繳股權出資”)。
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且由不同審批機關核準的,被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應征求股權企業所在地省級審批機關的意見,股權企業所在地省級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