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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局和工商局會合並嗎?

商務局和工商局因為管理範圍和職能完全不同,不會也不具備合並的條件。

商務局的職責:

(壹)國家和省關於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定實施細則;研究經濟全球化、對外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和流通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全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業服務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模式發展。

(三)制定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培育發展城鄉市場;研究提出引導境內外資金投資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牽頭協調全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貫徹國家規範市場經營和流通秩序的方針,開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引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服務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種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節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負責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根據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

(六)貫徹落實國家《進出口商品和加工貿易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和技術目錄》以及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制、下達和實施,以及配額、許可證的管理;與相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的貿易。

(七)貫徹國家對外技術貿易、控制出口和鼓勵技術及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

依法監督國家限制的技術進口、設備進口和技術出口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多邊和雙邊經貿合作政策;授權代表市政府參加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參與多邊和雙邊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以及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談判和簽署。

(十)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和協調我市出口商品產業安全應訴和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壹)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貫徹國家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擬定我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本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批國家規定限額以下、未經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有關項目合同章程和法律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換股合並);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市招商引資工作,規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

(十二)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制定和實施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執行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帶頭保護海外勞工和海外雇員的權益;制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批準地方企業境外投資興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國家援外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組織實施我市承擔的國家援外項目,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實施情況,管理我市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資金等。管理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等多邊和雙邊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擬定我市與周邊國家的經貿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和管理對俄、對朝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貿易;負責我市與俄羅斯、朝鮮、東北亞多邊、雙邊經貿會議的組織和銜接。

(十五)國家(地區)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情況;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負責與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咨詢處(室)的業務聯系,以及與外國駐我市官方商務機構的聯系。

(十六)貫徹落實有關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區域經濟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經濟技術合作和吸引國內投資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內經貿代表團對我市的訪問;負責聯絡、協調和接待中國其他城市來我市考察的經貿代表團;負責國內姐妹城市相關工作的總結;負責為我市境外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制定相關服務政策和措施;負責外國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在長期機構的協調和服務;承擔我市支援三峽建設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全市流通領域信息網絡和電子政務建設,制定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和指導本市各類對外貿易洽談會、展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和招商引資活動,制定和實施出國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八)負責協調全市口岸相關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商局的職責:

(壹)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相關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商標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馳名、著名商標的推薦和地方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十壹)組織和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登記的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十三)領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五)承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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