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法》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銀行的性質、職能、法律地位、組織制度、業務範圍和金融監督的法律規範。它是中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這是中國第壹部關於中央銀行的法律。2003年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並於2004年2月27日起施行。
壹、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國家進行金融調控和管理,是具有國家機構性質的特殊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相比,在經營目的、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營對象、經營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此外,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處理銀行業務並為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發行貨幣並代理國庫業務。它不僅依靠行政手段,而且通過強有力的經濟手段對國家的宏觀調控起決定性作用。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其作為發行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銀行的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職能和貨幣政策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健全的法制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規章、命令。
2.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求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方針政策的總稱,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對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3.發行人民幣並管理其流通。
發行和管理貨幣是世界各國中央銀行的通常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也負責人民幣的發行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擁有人民幣的發行權,是全國唯壹的貨幣發行機構。除中國人民銀行外,任何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不僅負責人民幣的發行,還負責人民幣及其流通的管理:依法及時回收和銷毀殘缺、汙損的人民幣;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敵意損害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對於印制和銷售代幣票券,而不是市場上流通的人民幣,應該進行處罰。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銀行間短期資金的交易市場,是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交易主要通過電信方式進行,每筆借貸交易金額較大,主要滿足市場參與者的短期流動性需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托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交易和回購的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主要交易工具有國債、央行債、金融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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