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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委托投資者投資並管理受托投資者財產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第四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和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本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歸入自身資產。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銀行的理財產品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運用和處置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和托管機構自有資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開展理財業務,誠實守信地履行客戶委托和代客理財職責。投資者要自擔投資風險,獲取收益。

商業銀行應當遵循成本可計算、風險可控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進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人,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對理財產品的運作管理進行全面、動態的監管。第二章分類管理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發行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開發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向不特定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私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售的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只理財產品不低於壹定金額,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

(壹)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符合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的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投資於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股權資產是指上市股票、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取(領取)利益的權利。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投資性質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產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理財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理財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壹資產的投資比例不符合前三類理財產品的標準。

非因商業銀行主觀因素造成上述比例限制的,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商業銀行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以出售、轉讓或者恢復的65,438+05個交易日內調整理財產品投資比例,使其符合要求。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明確到期日的理財產品,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投資者不得認購或贖回。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之日至終止之日,總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根據約定在開放日及相應場所認購或贖回的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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