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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電網建設和供用電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本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電力正常供應,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2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城市電網,是指由變電站、配電站、電力線路(含電纜,下同)和其他供電設施組成的城市供電網絡。但是,供用戶內部使用和個人使用的供電設施除外。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城市電網的規劃建設和供電用電管理。第四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電網規劃、建設和供電用電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城市電網規劃、建設和供電用電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制定相應措施。第五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負責全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年度計劃和資金總量的平衡和協調管理。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負責本市供用電的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上海電力工業局(以下簡稱市電力局)統壹管理本市城市電網的調度、供電和使用,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的組織實施。

本市城市規劃、房屋土地、市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二章城市電網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城市電網規劃)

城市電網建設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本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電力局應當根據全市電力發展規劃和經濟發展增長及人民生活用電需求,協調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全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按規定程序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

市電力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編制本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經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平衡後,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項目審批:

(壹)35千伏以上變電站和電力線路項目,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需要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按規定報批。

(二)10千伏以下的變電站、配電站、電力線路及其他相關供電設施,由市電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第八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資金)

本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資金可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壹)售電收入;

(二)收取供配電增容費;

(三)其他社會集資。

城市電網建設改造資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電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供配電增容費征收管理辦法由市電力局制定,報市計委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城市電網建設用地保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建設用地的落實。因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國有土地或者拆遷房屋(含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下同)的,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因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拆遷房屋的,按照市政建設拆遷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城市電網建設用地預留)

城市新建開發區、居民區和成片改造區,應當在其詳細規劃中預留變電站、配電站和電力線路用地,並由建設單位負責房屋拆遷和拆遷戶安置。

市區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的需要以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建設用地範圍內預留變電站或者配電站的位置。第十壹條(地下電力線路和供電設施建設)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在制定城市道路、橋梁的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時,應當征求市電業局的意見,預留地下電力線路和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的位置和通道。

埋設地下電力線路和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統籌規劃,避免重復開挖。第三章供用電管理第十二條(供用電管理的基本原則)

本市供用電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貫徹安全、節約、計劃用電的方針;

(二)電網運行的統壹管理和統壹調度;

(三)禁止任何危害電網安全、擾亂供電秩序和正常使用的行為。第十三條(供電營業區和營業執照管理)

市電力局在本市範圍內統壹劃分供電營業區,對供電營業區內的電力實行營業執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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