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起草說明表明,條例第七章第122條包括:總則、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證書、登記程序、不動產權利登記和其他登記(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登記、抵押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
主要內容涉及不動產登記目的、概念、登記對象、登記權利類型、登記程序、登記資料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
《條例》說:
1.該條例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海島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從而從根本上確認了海域、林權等不動產的物權地位。
2.明確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類不動產登記的登記主體資格,確認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法律地位。
3.引入第三方審查機構,明確申請人在辦理繼承權轉移登記時,可以委托具有立遺囑人資格的公證機構或者律師對登記涉及的法律事實進行調查或者核實。
4.根據規定,申請居住登記的房屋已經設立抵押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5.《條例》取消了樓花按揭,按照國家制度進行商品房預售按揭登記。
6.通過預告登記的方式,限制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城市更新項目不得轉讓、抵押、變更,避免壹房二買,擾亂更新市場秩序。
《規定》進壹步細化了拆遷補償協議預告登記的程序,明確除更新外,土地整理、舊住宅區改造等項目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7.要求登記機構進壹步加強信息共享,持續申請登記信息平臺,盡快實現網上抵押、查封。
8.這些規定規範了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利用,規定了登記簿、夫妻查房、利害關系人查閱等信息公開的條件和要求,嚴格限制“以人查房”。
9.強制轉讓綠皮書,歷史遺留房屋登記的內容等。以解決登記中遺留下來的難題。《條例》規定,在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過程中,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對登記簿中的非必要事項進行缺省記載;辦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時,不動產登記簿只能記載專有建築面積,不能記載共有建築面積。
主要創新:
《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的創新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統壹不動產登記依據和不動產登記機構。
統壹註冊依據。實施全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再對不動產、海域、林權等不動產單獨登記進行立法,將各類不動產登記納入統壹規範,統壹不動產登記依據。《條例》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海島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從根本上確認了海域、林權等不動產的物權地位。
統壹登記機構。明確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類不動產登記的登記主體資格,確認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法律地位。2013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開創了事業單位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先河。該《條例》是對現行《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完善和擴展,以避免登記主體不合格。同時,進壹步加強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加大登記人員資格管理、登記重大困難集體決策、登記錯誤責任保險、登記審查範圍限制、登記賠償責任認定等力度,進壹步明確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2.完善繼承、遺囑、遺贈登記。
不動產的繼承、遺囑、遺贈登記壹直是不動產登記的難點。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的繼承、遺囑和遺贈需要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
繼承時,要審查繼承人的資格、繼承情況、放棄繼承權是否自願、放棄繼承權聲明的真實性、繼承人生前有無債權債務、繼承人是否依法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應當審查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遺囑的範圍、遺囑的效力、被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在遺贈中,需要審查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涉案財產是否屬於遺贈扶養協議的範圍,法定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是否盡到扶養義務。
這種法律關系在社會生活中非常復雜,專業人士很難把握。壹旦處理不好,可能會引發家庭糾紛,甚至社會矛盾。而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也缺乏足夠的管控能力,要他們做出準確的審查判斷真的非常困難。因此,此次立法重點細化了與繼承、遺囑、遺贈有關的不動產登記的規定。
壹是分別規定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明確了兩類繼承轉移登記的申請材料。在法定繼承的轉移登記中,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等材料,在遺囑和遺贈的轉移登記中,需要當事人對遺囑和遺贈真實性的承諾。同時明確,這種轉移登記,當事人還可以提交公證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是增加了公告程序,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公告當事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體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等材料,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個月。
第三,借鑒德國和我國臺灣省的經驗,引入第三方審查機構,明確申請人在辦理繼承權轉移登記時,可以委托具有立遺囑人資格的公證機構或者律師對登記涉及的法律事實進行調查或者核實。公證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證文書或法律意見書可以作為註冊審查的依據。在民法典中引入遺囑人制度,合理分擔審查責任,通過聘請遺囑人或進行與繼承不動產轉移登記相關的公證,引導當事人順利實現繼承權,避免糾紛。申請人可以選擇委托公證機構或者具有立遺囑人資格的律師對登記涉及的法律事實進行調查或者核實,但不具有強制性,也不強行增加申請人的負擔。
四是探索建立告知承諾制度。在繼承和遺贈的轉移登記中,申請人取得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申請人書面承諾代替,減輕當事人負擔。告知承諾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由於通知受理制度,部分申請材料是通過受理制度獲得的,法律關系仍處於不穩定狀態。因此,《條例》規定,通過告知承諾制轉讓的房地產,在轉讓登記後壹年內不得轉讓登記。防止當事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不動產後立即轉讓,使之存在善意第三人,不動產無法追回。
3.詳細說明居住權的登記。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內容。《民法》第368條規定:“居住權應免費確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應當登記,但《民法典》對居住權如何登記規定模糊。
此次立法明確了居住權登記的申請材料和辦理流程。針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如抵押房屋能否設定居住權、壹套房屋能否設定多個居住權、居住權能否轉讓、居住權何時到期等,給出了明確的規範,可有效指導我市居住權登記實踐。
首先,居住權的制度價值在於保護弱者(如老年人、未成年子女、未取得財產所有權的離婚壹方等)的住房問題。),讓他們有房住,生活有保障。
抵押權的制度價值在於保障未來債權的實現。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獲得優先受償。
所以兩者所涉及的所有權和權力是不壹致的,所以兩者並不沖突。
但在實踐中,居住權的設立確實可能對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因為居住權是壹種長期物權,壹旦設立居住權,拍賣價格可能會大幅降低,保障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功能也會受到很大影響。
因此,《條例》規定,申請居住登記的房屋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接到通知後,可以要求提前實現抵押權或者更換抵押物。因為居住權是針對壹個不動產單位的,壹個不動產登記單位只能設定壹個居住權,但可以有多個權利人。
4.創新的預告登記條例
壹是取消爛尾樓抵押,將預售抵押登記與預售商品房備案掛鉤。
由於我市已經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對預售商品房進行了抵押,所以我市的預告登記幾乎沒有實踐。(預竣工抵押是指對尚未竣工的在建房屋進行抵押登記。根據國家有關不動產的規定,在建建築物只能辦理抵押預告登記,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樓花抵押)。
因此,我市現有的爛尾樓抵押不同於我國的在建建築物抵押權預登記,無法進行數據采集和規範管理。
為此,《條例》取消了樓花按揭,對預售商品房按國家制度辦理了提前抵押登記。為了與預售商品房備案相銜接,該條例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後十日內申請預售商品房預登記”。逐步實現預售商品房備案與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銜接。考慮到開發商辦理商品房預售抵押登記可能較慢,該條例規定買受人可以單方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抵押登記。
二是更新規定,細化拆遷補償協議預告登記制度。
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頒布實施,其中第三十壹條規定,拆遷補償協議可以先行登記,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壹致同意,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受理被拆遷房屋的不動產轉讓、抵押或者變更登記業務。通過預告登記的方式,限制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城市更新項目不得轉讓、抵押、變更,避免壹房二買,擾亂更新市場秩序。《規定》進壹步細化了拆遷補償協議預告登記的程序,明確除更新外,土地整理、舊住宅區改造等項目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5.利用信息技術進壹步落實便民利民理念。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動產登記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此次立法結合國家行政審批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進壹步優化簡化不動產登記流程,讓更多信息跑起來,方便群眾。
壹是簡化申請材料,刪除申請材料的墊底條款,規定登記機構可以實時獲取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
二是要求登記機構進壹步加強信息共享,持續申請登記信息平臺,盡快實現網上抵押、查封。
三是規定當事人單方申請和委托申請的具體申請類型並及時公布,方便人民群眾申請登記時查閱。
四是細化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原《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沒有規定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和享有內容。這個《條例》規範了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利用,規定了登記簿信息公開、夫妻查房、利害關系人查閱的條件和要求,嚴格限制“以人查房”。
五是進壹步壓縮註冊時限,優化營商環境。
6.解決註冊問題。
針對登記歷史遺留的各類問題,應分類區分歷史情況,明確立法中的處理原則,理順各部門職責,協調登記歷史遺留的專門規定,系統解決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壹是明確由於歷史原因,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不全,無法補辦竣工驗收合格證。因土地管理制度變更或原始資料缺失、原建設單位丟失等歷史原因,導致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竣工驗收證明等預登記資料不全的,可在權屬明確的情況下完善相關手續。
二是在歷史遺留房屋的登記內容方面,明確可以默認登記。考慮到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可能無法記載分攤的建築面積,重新測繪、重新分攤建築面積可能會影響已發放不動產權證書的合法產權。因此,這個《條例》規定,在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登記簿中的非必要事項進行缺省記載;辦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時,不動產登記簿只能記載專有建築面積,不能記載共有建築面積。
三是明確了交叉認證的原則。明確了部分房屋未按照歷史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和房屋權屬首次登記,而單獨登記或轉移(交叉登記)的。第壹次註冊可以補辦的,應當進行第壹次註冊。如果確實無法補辦首次註冊,可以打破連續註冊的原則。在權屬明確的前提下,不再補辦首次登記,對同壹區域內的其他房屋按原規定繼續辦理不動產手續,但新辦理的產權不得損害已確立的產權。
因為意見稿將近18000字,只截取了部分樓市大事的內容。完整版請參考深圳市規管局官網發布的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不動產登記條例(修訂草案)》節選
通則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房地產登記活動。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利狀況等法律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其他定著物。
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登記證
登記簿形式房地產登記簿采用電子媒介。
不動產登記簿毀損、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原登記材料重建。
登記簿的效力房地產登記簿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制作並永久保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房地產登記簿;除非依法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得變更。
註冊程序
* * *因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導致房地產權利變更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登記。
單方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城市更新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產權人未按約定向市場主體申請被拆遷房屋相關預告登記的,由市場主體申請被拆遷房屋相關預告登記;
* * *有處分不動產的申請* * *有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 * *業主或者全體* * *業主* * *提出,但登記簿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有人按份處分自己的房產份額,就不需要其他人壹起申請了。
申請代位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代位登記:
●建設項目開發建設主體滅失且無繼承人的,購買人或者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可以代位申請不動產登記。
集體決策機制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集體決策機制。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涉及群體信訪、重大社會利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等疑難復雜的登記事項時,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集體討論決定。
不動產權利登記和其他登記
壹般規定:
不動產登記的登記種類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和查封登記。
告知受理制度在繼承和遺贈的轉移登記中,申請人取得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申請人書面承諾代替。具體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在轉移登記後壹年內不得再次辦理轉移登記。
第三方服務申請人在辦理繼承、遺贈轉移登記時,可以委托公證機構或者具有遺產管理人資格的律師對登記涉及的法律事實進行調查或者核實。公證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對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出具公證文書或者法律意見書。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將公證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證文書或者法律意見書作為登記審查的依據。
繼承和轉移登記的公告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可以在其門戶網站對當事人提交的死亡證明、遺屬或者全體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個月。公告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登記:
依法通過集成登記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可以分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
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附著的土地、海域壹並登記,保持權利主體壹致。
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完整在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過程中,因土地管理政策調整、檔案不完整等歷史原因,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確實不可用或者不完整的,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公告30日,公告無爭議或者爭議不成立的, 出具土地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土地權屬的來源資料。
無法取得房屋已經竣工的證明。在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過程中,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丟失或不配合的,在取得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合格文件和住建部門備案的消防驗收備案文件後,可視為房屋已經竣工的證明。
業主* *的部分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根據申請,將業主* *占用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壹並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綠皮書》強制轉讓的土地權屬來源文書或不動產登記簿中限制不動產權利的不動產,可以依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轉讓登記。轉讓後,原有權利限制不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發建設主體喪失建設項目開發建設主體喪失且未進行首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壹並辦理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
在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不動產登記簿中的非必要事項進行缺省記載;辦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時,不動產登記簿只能記載專有建築面積,不能記載共有建築面積。
經居住權登記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可以依法設定居住權。
壹個不動產單位設立壹個居住權。
抵押登記:
在同壹不動產上以抵押登記順序設定多個抵押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依次登記,並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當事人對抵押順序另有約定並經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登記從其約定。
以在建房屋抵押的,抵押財產不包括已預先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登記預售的商品房。
在建房屋竣工並首次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房屋抵押登記變更為房屋抵押登記。
註冊的更正:
註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不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但錯誤登記後對其他登記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
(壹)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文件的;
(2)註冊原因證明被依法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
除善意取得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上記載註銷登記。
註銷後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相應登記。
異議登記:
申請異議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歸屬錯誤,申請異議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與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證據;
(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歸屬錯誤的證明。
提前通知登記:
申請預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預售商品房預登記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後10日內申請預售商品房預登記。
申請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2)預購人單方申請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加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已經辦理在建房屋抵押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註銷在建房屋抵押和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已辦理商品房預購登記的證明材料;
(二)抵押合同;
(三)當事人對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購商品房首次登記後,當事人應當申請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登記變更為商品房抵押首次登記。
申請城市更新、土地整理和舊住宅區改造涉及的不動產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拆遷補償協議的備案;
(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封存登記:
兩個以上等待查封登記人民法院查封同壹房地產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先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後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封存登記失敗的,排名第壹的等待封存自動轉為封存,封存期限從等待封存轉為封存時起計算。
等待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時間安排。
不動產登記數據的管理和利用
公開查詢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憑身份證明查詢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壹)房地產的自然狀況;
(2)該不動產是否有抵押登記、預告登記或異議登記;
(三)不動產是否被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措施。
夫妻可憑申請表、身份證明、結婚證查詢配偶不動產登記結果。
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申請書、身份證明和利害關系證明,查詢與民事糾紛有利害關系的不動產的登記結果。
委托律師處理糾紛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處理不動產民事糾紛的證明,查詢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不動產的登記結果。
潛在利害關系人核實有意買賣、交換、贈與、出租、抵押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申請書、身份證明和待核實不動產的登記結果,申請核實被查詢不動產的登記結果是否與登記簿的記載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