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的預防、報告、控制、治療以及相關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第三條(分類管理)
本市對傳染病防治實行分類管理。對甲類傳染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乙類和丙類傳染病以及其他傳染病,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並結合疾病特點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第四條(工作機制)
本市傳染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中西醫並重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機制,完善本市區域和部門聯防聯控,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傳染病疫情通報和協作。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防治規劃,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傳染病責任制度,協調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承擔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將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和項目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統籌安排;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減免傳染病病人治療費用和急救所需經費的政策;對承擔政府指定的傳染病防治任務的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專項補助。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部門主管本市傳染病的預防和監督管理工作。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和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林業、環保、水務、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公安、旅遊、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計生等部門定期報告疫情監測信息,及時報告突發疫情,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地區傳染病防治的傳染病監測、預警、流行病學調查、疫情管理和處置、病原微生物檢驗檢測、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承擔傳染病監測、傳染病規範化診療、病例發現和報告、疫情處置、醫院感染管理、業務培訓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第八條(傳染病調查員制度)
本市探索建立傳染病調查員制度。傳染病調查員壹般由衛生計生部門培訓合格的專業醫療衛生人員擔任。
傳染病調查員承擔傳染病病例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查明傳染源,組織樣本采集、消毒等疫情處置,提出傳染病防治建議,作出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置報告。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傳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疫情報告工作,落實相應的傳染病控制和處置措施。
任何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政府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傳染病自願申報和傳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避免傳染病傳播。第十條(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傳染病防治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預防第十壹條(傳染病監測)
市衛生計生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防治規劃和監測計劃的要求,結合全市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市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實施傳染病監測。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計劃的要求,組織開展傳染病相關危險因素監測、傳染病病例監測、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以及傳染病監測數據的收集、分析和報告。
農業、林業、教育、食品藥品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傳染病監測規劃的要求和各自的職責,組織開展本系統內的傳染病監測相關工作。第十二條(相關監測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監測計劃開展傳染病病例監測、標本采集、運送和檢測、監測數據錄入、收集和報告。
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等重點場所,家禽、家畜、水產品養殖、運輸、交易和加工場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合采集和運輸標本。
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對因病缺課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