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本市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廢棄食用油脂對環境的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用動植物油脂,包括使用油脂後產生的食用油脂,以及含油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食用油脂。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廢棄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廢油回收加工定點工作。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廢棄油脂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廢油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公安、環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廢油汙染防治工作。第5條(排放法規)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的廢棄油脂應當存放在專用容器內;排放含油廢水時,應按規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設施。第六條(排放申報和登記)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廢棄油脂時,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環保局如實申報登記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去向以及防止汙染的設施和類型。
需要變更排放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的,應當在變更前30日內辦理變更申報登記手續。第七條(關於回收和加工的規定)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的廢棄油脂,由市環保局指定的單位回收處理。第八條(回收單位的條件)
從事廢油回收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經營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壹支經過培訓掌握防止廢油汙染環境知識的收集隊伍;
(二)有與市環保局指定的廢油處理單位簽訂的協議;
(三)有符合環境衛生和公安交通管理要求的交通工具。
轉運廢棄油脂的配送點、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九條(加工單位的條件)
從事廢棄油脂加工的單位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掌握廢棄油脂處理技術的專業人員;
(二)有與市環保局指定的回收單位簽訂的協議;
(三)汙染治理設施的竣工驗收。第十條(同時從事回收加工活動單位的條件)
同時,從事廢棄油脂回收加工的單位,除簽訂協議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第十壹條(關於回收和加工單位的規定)
市環保局指定的從事廢棄油脂回收和加工的單位,應當建立廢棄油脂回收和銷售臺帳制度,並作出明確記錄。
從事廢棄油脂回收的單位,應當為從事回收活動的人員提供統壹標誌;從事回收活動的人員在工作時應佩戴統壹標誌。
從事廢油回收的單位不得將廢油出售給非市環保局指定的單位和個人。
從事廢棄油脂加工的單位不得將加工後的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銷售。第十二條(公告)
市環保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廢棄油脂回收加工定點單位的名稱、經營場所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油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廢棄油脂排放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
(三)將地溝油銷售給非市環保局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四)從事廢油回收活動的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統壹標誌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100元罰款;
(五)未經市環保局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廢油回收或者加工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建立廢油回收銷售臺賬制度的,由市或區縣環保局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七)將地溝油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以加工食品為目的收購地溝油,或者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