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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事實是什麽?

案件的事實,事情的真相。

即客觀真實包括事物、事件和情境,即客觀存在的壹切對象和現象,社會中發生的不尋常的事情,情境及其變異。

在確認當事人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根據法院確認的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決,簡單的民事案件,如簡單的離婚糾紛、借款糾紛等。在壹些復雜的案件中,如果沒有足夠真實可信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就要結合經驗和邏輯的規則來認定案件事實。

擴展數據:

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標準

1.“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無異,即所謂的“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標準,這種無差別的標準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造成了不利影響,不符合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

2.“高概率”標準

在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蓋然性占優勢”。所謂“蓋然性占優”標準,是指當證明某壹事實存在的證據的分量和證明力比反對該事實存在的證據更有說服力,或者反對真實性的證據的可靠性更高時,法官應當確認該證據及其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采用極有可能內心確信作為證明標準,簡稱“極有可能”。“內心確信”是指法官通過主觀證明活動形成的評價證據;“高概率”是指證據評價的程度要求。

最高法院2001年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足夠根據否定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更大。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辯論原則,要求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或者自己的反駁提供證據。如果雙方對同壹事實都舉出相反的證據,但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的證據,那麽如果壹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的證據,則認為達到了大概率的證明標準;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力不能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進行判決。學界認為,這壹規定是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確立。

大概率的證明標準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證明要求從高到低依次為極高概率、大概率、高概率。

(1)概率極高。法官必須在令人信服的程度上接受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要滿足這壹級別的證明要求,應滿足兩個條件:

壹方提供的證據相對於相反的證據具有絕對優勢;

第二,壹般理性的人不應該懷疑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

(2)大概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在認為很有可能的程度上,法官應當采信。要達到這種程度的證明,需要滿足兩個要素:壹是待證明的法律事實所提供的證據相對於反證具有相當大的優勢;第二,壹般理性的人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是可以相信的。

(3)大概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應當被法官采信到認為其存在可能性大於不存在可能性的程度,也可以稱為“相對優勢概率”要達到這壹證明標準,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提供的證據比反證有優勢;

第二,壹般理性的人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真實的可能性大於虛假的可能性。毫無疑問,這是壹個很低的證明標準。雖然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對於反證據具有優勢,但並不要求具有絕對優勢或極大優勢。在壹般理性的人看來,雖然還有些疑問,但證明相對反證已經“相對占優”了。因為這是壹個非常低的驗證標度,所以它的應用應該是有限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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