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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公共衛生應急能力,預防和減少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其社會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衛生、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理、醫療救治、保障監督等社會治理活動。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防控、系統治理、尊重科學、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第四條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集中統壹的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專業化、現代化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調綜合的公共衛生監測預警體系、平戰結合的應急醫療體系。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落實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措施。第六條衛生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公共衛生日常管理、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理、醫療救治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食品物資儲備、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征用、應急生產、應急采購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調度供應。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公共衛生事件的社區防控,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指導慈善捐贈和誌願服務相關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處理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期間的停課和復課預案。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綠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城市管理執法、房管、文化旅遊、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科技、國有資產、金融管理、司法行政、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和通知,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應當與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正在接受治療或者已經治愈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來自或者經過疫區或者疫情高風險區的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第十條本市應當與相關省市建立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機制,開展信息溝通和工作協作。

在長三角區域合作框架下,我市推進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預案對接、信息互聯互通和防控措施協調。第十壹條本市積極參與全球公共衛生治理,加強信息共享、人員技術交流等公共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防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第二章公共衛生社會治理第十二條本市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通過聯防聯控,將區域治理、部門治理、社區治理、單位治理和行業治理有機結合,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處置體系。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責任和分工,落實網格化防控管理機制,指導和監督屬地單位和個人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壹部署,發揮群防群控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安全防護網絡,發揮城市運行“壹網統壹管理”的作用,做好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務服務“壹網通辦”平臺作用,建立綠色通道,優化工作流程,為預防和處置公共衛生事件提供便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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