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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SV組合的研究結論

法律制度決定了每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水平。

在解釋各國金融發展的差異時,LLSV強調了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法律制度強調私有產權、支持私人契約安排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國家,儲戶更願意補貼企業,金融市場活躍。其次,在過去幾百年中形成並通過征服、殖民和模仿在國際上傳播的各種歐洲法律傳統,有助於解釋當今各國在保護投資者、契約環境和金融發展方面的差異。在1998出版的《法律與金融的基礎工作》中,LLSV以世界上49個國家為樣本,考察了產權保護程度法及其實施質量與其法律淵源的關系。他們認為,法律、執法機制和法律體系主導著金融交易。因為契約安排是金融活動的基礎,與不支持債權人和股票持有人權利或不能有效執行契約的司法制度相比,保護投資者和履行契約的司法制度可能更能刺激金融發展。他們根據不同的法律淵源將49個國家劃分為不同的組別,確立了橫向比較的對象。數據回歸的結論是,正是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淵源決定了不同國家對投資者財產權保護程度的差異,最終導致了不同國家金融發展水平的差異,即良好的“法律淵源和金融相關制度安排”決定了壹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水平。LLSV發現,金融發展(尤其是金融市場發展)與法律和監管基礎設施之間有著很強的相關性。而法律法規基礎來自於各個國家的法律淵源。他們的推論是,要發展外部融資,投資者需要得到法律和監管的保護。從法律淵源的角度來看,LLSV的研究結果表明:首先,盡管投資者在大多數地方傾向於被賦予有限的權利,但世界各地的法律有很大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傳統上偏向私有財產所有者,通常對投資者的保護最強,而法國法系國家通常最弱,而德國法和斯堪的納維亞法系國家通常居中。其次,世界各地的執法質量差異很大。德國法系和斯堪的納維亞法系國家執法質量最好。英美法系國家的執法質量也很強,但在法國法系國家最弱。在投資者保護領域的法律實施中,這些等級還包含了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即會計等級。執法的質量,不同於法律權利本身,會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大大提高。

金融改革應關註投資者保護

LLSV的研究側重於在國家壹級保護投資者的措施。他們的邏輯思維可以概括為:投資者保護程度來自不同的法律淵源或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壹國金融體系的模式選擇,融資方式和股權結構決定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影響公司的價值、績效和經濟發展。LLSV在2000年發表的《投資者保護與公司治理》壹文中指出,與區分銀行主導和市場主導的傳統金融體系相比,法律方法是理解公司治理及其改革的更有效的方法。合同的履行需要成本。當這種成本達到壹定程度時,用法律制度對投資者的保護來代替契約的履行,從而控制管理者,可能是公司治理中更有效的手段。以投資者保護為出發點來描述不同國家公司治理的差異,將是比壹些傳統分類更有效的方式。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程度不同,會通過影響企業在資本市場上通過股票或債券籌集資金的能力來影響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發行股票或承擔債務的意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獲得外部融資的條件。良好的法律保護機制保證了市場的透明和公平,在壹定程度上使投資者願意以優惠的條件投資企業。如果條件合適,企業將發行更多的股票和債券。LLSV證實,普通法系國家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都比法國法系國家發達。2002年,Rapota、Silanes和Shriver利用不同國家的數據分析了證券法作用於證券市場的機制,發現除了信息披露和舉證責任分配等私人強制執行外,證券市場監管者的調查權和行政處罰權也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施賴弗在2006年調查了49個國家的證券法後發現,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單純依靠市場力量無法促進證券市場的繁榮。基於對49個國家股權集中度的調查,LLSV認為,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水平與股權集中度之間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所有權越集中,對應的法律保護越弱。LLSV等提供的解釋。壹方面,在公司內部,如果法律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管理者可能會攫取股東的利益。如果要有效地限制管理者的掠奪行為,所有者會留下大的股份來監督管理者;另壹方面,如果沒有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大股東在金融市場上分散所有權將會非常困難,因為中小投資者不會因為大股東的搶奪而有興趣用金融投資換取公司的股權。2002年,LLSV利用全球最富有的27個國家的數千家公司的數據構建模型進行檢驗,用托賓Q衡量公司價值,用國家的法律淵源及其具體監管指標衡量投資者保護程度,研究投資者保護和控股股東所有權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結果表明,除了投資者保護較好的國家,幾乎所有企業都是家族和國家所有,金融機構或分散股東所有的企業非常少見。本研究的壹個關鍵結論是,在全球性大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中,約束控股股東攫取小股東比約束那些不顧股東利益,執著於建立自己王國的管理者更重要。公司治理的“關鍵機制”是保護外部投資者。由此,壹個隱含的政策含義是,把金融市場放在壹邊,置之不理,並不是推動公司治理改革的好辦法。金融市場改革應註意加強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這些投資者來自法院、監管機構或市場參與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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