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法學院畢業或接受過正規法律培訓並具有壹定經濟法律工作實踐經驗的人員,均可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聘任為企業法律顧問。第五條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無理阻撓或者打擊報復。第六條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經濟、辦好工廠,為完善企業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幫助;
(3)堅持調解協商,妥善解決企業經濟活動中的糾紛;
(4)堅持辦理經濟法律事務,努力為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第七條企業法律顧問室和法律顧問的職責是:
(壹)協助企業領導和職能部門正確貫徹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將企業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為企業重大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信息;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和橫向經濟聯盟的談判和簽訂活動,並對其合法性負責;
(四)根據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參與制定和修改以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範圍內,代理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見;
(七)辦理企業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工業產權和科技成果權;
(八)整理和收集與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企業領導和各職能部門提供法律信息;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開展法律知識教育;
(十)辦理企業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第八條企業專職經濟法律人員職務系列按照國家經委職稱改革辦公室發布的《關於將經濟法律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實施意見》(見附件)執行。第九條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閱讀與辦理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查閱企業的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
(二)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企業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經營決策會議;
(三)根據企業領導的要求,審查企業的重大經濟合同、協議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及其合法性。第十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為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盡職盡責;
(二)對所提供的法律咨詢、法律意見書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負責;
(三)對屬於國家和企業機密的技術、經濟及其他有關信息和情況,嚴格保密。第十壹條企業法律顧問室或法律顧問受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第十二條企業法律顧問處和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在工作中應相互支持。第十三條設有法律顧問室或法律顧問的企業,仍可根據需要聘請專職律師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或委托專職律師代理訴訟、參與談判等。,企業的法律顧問應配合他們的工作。第十四條企業聘請專職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中約定。第十五條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顧問的專職律師應當相互學習、相互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提高。第十六條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忠於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法律顧問給予獎勵。
對明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提出整改意見,不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甚至參與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其法律顧問職務,並追究其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