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檢驗的文物不得復制。第六條文物復制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文物復制生產單位必須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營業執照。第七條文物復制生產單位必須具備文物復制所必需的生產場地、生產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測設備。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文物復制品制作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八條文物復制品的制作,應當由制作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核發制作編號和統壹標識後,方可制作。
申請制作文物復制品,應當寫明復制原文物的單位、名稱、等級、年代、用途、數量、方法、單位、人員技術水平和所用材料。第九條文物復制品的制作必須保證文物的絕對安全,不得損壞和汙染文物。
復制壹級文物,不得用原文物直接翻模。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文物進行復制。第十壹條文物復制品的制作質量,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監督。第十二條文物收藏、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物原圖、模具及相關資料。第十三條文物復制品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文物復制品經營者應當向省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領取營業執照。
文物復制品的經營者不得銷售非指定生產單位生產的文物復制品。第十四條為展覽、考古發掘、文物轉讓、科學研究等目的制作的文物復制品,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不得出售。第十五條文物復制品生產、銷售單位需要變更原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在0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六條《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和《陜西省文物復制銷售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倒賣《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和《陜西省文物復制銷售許可證》。第十七條個人或者單位攜帶或者郵寄壹級文物復制品,或者批量二級以下文物復制品的,應當向省文物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陜西省文物復制品出境許可證》。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予以處罰:
(壹)偽造、塗改、轉讓或倒賣《陜西省文物復制銷售許可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經營文物復制品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出售非指定生產單位生產的文物或者出售為陳列、科研等目的制作的文物的,處以所售文物價值3倍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文物復制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直接復制文物的,責令改正,沒收文物,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制作文物復制品的,予以沒收,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未經批準制作文物復制品的,予以沒收,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未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而未經批準生產文物的,依照本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