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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抗辯權的效力

三項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在民法通則中,三大抗辯權是不安抗辯權、先抗辯權和同時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也有相應的條件。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必須通知對方,並給予合理的時間恢復其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的擔保。

壹、三大抗辯權行使的結果

(壹)不安抗辯權的結果

行使不安抗辯權並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履行合同的可能。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會導致兩種法律後果:

(1)解除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壹方停止或延遲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壹方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2)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結果

1.在履行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另壹方,並給予其合理的期限以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壹種行使權利的行為,也是壹種法律行為。第壹履約方在履約期滿時不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中止或延期履行,不同於合同的終止。其目的不是消滅現存的契約關系,而是維護契約關系。第壹履約方解除合同的,其行為構成違約,第二履約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第壹履約方中止履約的,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第二履約方。

2.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約方提供擔保或者恢復履行的,先履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者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履行的危險,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約方未提供適當的擔保且未能恢復履約能力,則發生第二種效力,即先履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當履行抗辯權成立並行使時,履行方可以暫時中止其債務的履行,反對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以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當先履行的壹方采取補救措施,將違約行為改為適當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消失,然後先履行的壹方必須履行債務。可見,抗辯權也是壹種暫時的抗辯權。履行前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履行後主張違約方的責任。

(三)抗辯權同時履行的結果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不按順序履行的,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對方履行之前拒絕其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抗辯權無非是因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壹些特殊情況,無論哪壹種抗辯權都是開車,最終都會導致合同的暫時中止或終止。此外,在不同的民事合同中,先履行方和後履行方在合作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是不同的,抗辯權的問題必須結合實際的合同糾紛來準確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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