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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獻血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本市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單位和公民應當自覺參加獻血活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

各類學校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或者開設專題講座。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獻血工作,負責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統壹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市衛生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獻血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市年度獻血計劃,監督檢查獻血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

(三)負責本市采集和提供醫療臨床用血的機構(以下簡稱采供血機構,指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的設立審批;

(四)負責本市與外省市的血液調劑工作;

(五)負責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六)實施獎勵和處罰。第七條區衛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獻血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全市年度獻血計劃,制定本區年度獻血實施計劃,安排、指導和監督獻血實施計劃的實施;

(二)負責本轄區采供血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獻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四)實施獎勵和處罰。第八條市、區衛生部門設立的血液管理機構承擔轄區內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條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第十條本市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促進獻血。第三章獻血管理第十壹條市衛生部門根據全市醫療臨床用血需求和適齡公民人數,編制本市年度獻血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給區人民政府。

區衛生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獻血計劃,擬定本區年度獻血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給各單位(含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區在本市的單位,下同)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包括農民工)參加獻血,保證完成本單位年度獻血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區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含外來暫住人口)參加獻血,保證本地區年度獻血計劃的完成。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獻血工作。第十三條有工作單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單位組織獻血,也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區血液管理機構進行獻血登記,獻血量計入所在單位當年完成的獻血人數。

無工作單位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獻血,也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居住地的區血液管理機構進行獻血登記,獻血量計入其所在地區年度完成的獻血量。

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采供血機構設立的采血點或流動采血車獻血,獻血量可計入所在單位或地區年度完成的獻血量。第十四條本市鼓勵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和高等院校學生率先獻血,樹立社會新風尚。

現役軍人帶頭獻血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會同駐上海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五條采供血機構或者市、區血液管理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對無償獻血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檢查合格的,發給獻血健康檢查證明。

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獻血的公民進行獻血健康檢查時,必須查驗公民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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