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對象的資格
(投標條件)
壹、個人投標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本市有獨立住宅單元和獨棟居住;
3、犬只限體高小於40厘米,體長小於60厘米。
二、單位投標條件
1,軍人、警察等警犬;
2.科學研究和醫學實驗用犬;
3.專業表演團體用犬;
4.動物園裏的觀賞犬;
5、重要保管單位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單位的犬只。
投標材料
1,應用;
2.3張4英寸的狗的彩色照片
3.個人申請養犬的,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以及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單戶居住證明材料;
4.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提供單位信息證明、養犬管理制度等資料和證件。
5.市牲畜檢疫站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
搬運指南
申辦材料審核-健康檢查-接種疫苗並發放《犬類免疫證》
處理基礎
(參考文獻)
《XX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市政府第X號令
問題解答
1.申請表是養犬的書面申請。
2、動物檢疫證明由市牲畜檢疫站在現場辦理。
3、《養犬許可證》由市養犬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辦理。
全國養犬條例
上海養犬指南〔養犬條例〕
★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養犬必須經過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養殖或者出售。★本市養犬數量實行控制,縣、鄉(鎮)養犬總量實行控制。經批準準養犬的,需要到市區的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和農村的鄉、鎮人民政府犬類管理部門領取《養犬許可證》,在準養犬頸上佩戴市公安局統壹制作的戒指和卡片,並接受每年壹次的狂犬疫苗註射。準養證遺失的,應當在7日內到養犬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批準養犬者,每年必須辦理壹次審核手續,並交納規定的犬管理費、保險費、防疫費***2000元。
★犬只必須圈養或拴養,不得進入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狗不允許交易,轉讓或送人。犬只死亡、宰殺、失蹤,必須到犬類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因養犬許可、檢疫、免疫、診療等原因,犬只進入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應當拴犬鏈,並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傷他人。犬只隨地便溺的,應當由攜犬人立即清除。
★當狗咬傷他人時,其飼養者必須立即將受害者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養犬人負責醫療費用,並賠償相關損失。
北京
1.《北京市養犬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5日+10月5日起施行。
二、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醫院、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四、個人養犬,應當具備:合法身份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單身家庭居住;住所在禁止養狗的區域之外。
五、在重點管理區,每戶只允許飼養壹只犬。
六、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儲存單位等特殊需要養犬的,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七、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管理服務費第壹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為500元。
八、重點管理區原則上應當飼養成年體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寵物犬。
九、犬只不得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十、犬只外出時,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清除。
十壹、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響他人休息。
十二、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犬主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可以,狗主人或者第三人承擔傷者的所有醫療費用。
十四、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犬類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區內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和外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管養結合、總量控制的方針。
第四條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特區養犬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在市城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本規定對特區養犬和銷售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獸醫衛生防疫部門(以下簡稱市獸醫防疫部門)負責犬類的衛生防疫和檢疫工作;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市城管部門做好養犬監管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養犬宣傳教育,做好養犬工作。
第二章許可制度
第六條市政府對犬類養殖和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銷售犬只。《養犬許可證》和《犬類銷售許可證》由市城管部門審批制作。市、區城管部門核發的《養犬許可證》;《犬類銷售許可證》由市城管部門發放。
第七條居民申請養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獨棟接入。
第八條《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請:
(壹)申請人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領取養犬申請表;
(二)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根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出具證明,報區城管部門初審;
(三)初審合格後,申請人攜犬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市獸醫防疫部門出具犬只免疫證明;
(四)由區城管部門報市城管部門審批,發放《養犬許可證》和號牌。
第九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申請人,經批準只允許飼養小型寵物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條銀行、科研、學校、旅遊、文化團體、公園、動物園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或大型犬的,必須經市城管部門批準,並按規定程序辦理《養犬許可證》。部隊、公安、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犬。
第十壹條獲準領取《養犬許可證》的個人,應當在領取許可證時向市或者區城管部門繳納5000元登記費。壹年後去市或區城管部門年審,交年審費2000元。
第十二條在特區內從事犬類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獸醫防疫部門申請辦理《獸醫衛生合格證》,並向市城管部門申請辦理《犬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獲準領取《犬類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繳納登記費1萬元,壹年後進行年審並繳納年審費5千元。
第十四條註冊費和年審費由市、區城管部門和市、區財政部門協商後繳納。
第十五條註冊費和年審費應當上繳市、區財政。養犬管理和檢疫防疫工作所需費用由市、區財政撥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飼養人應當在兩個月內向市或者區城管部門申請註銷登記,交回養犬許可證。
第三章犬類的檢疫和防疫
第十七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註射狂犬疫苗並進行閹割。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私自註射狂犬疫苗和閹割犬只。
第十八條犬只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外地飼養的犬只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15日內,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下級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
第十九條犬類銷售單位和個人銷售犬類,應當向購買者提供《犬類免疫證》原件。
第二十條從內地攜帶犬只進入特區飼養的,應當在進入特區後15日內,依照本條例申請辦理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壹條攜犬進出境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或者托運犬只出特區,必須取得市獸醫防疫部門核發的全國統壹的《畜禽運輸檢驗合格證》,憑該證辦理犬只運輸手續。從境外攜犬在特區停留壹個月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申請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犬只養殖和銷售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疑似犬只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將犬只送交市獸醫防疫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下級獸醫防疫機構進行留驗和觀察。經檢查確診為狂犬病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登記。
第四章養犬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圈養,禁止戶外活動:
(壹)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出售的犬只;
(三)帶入特區並經特區運往內地的犬只;
(四)從內地帶入特區的犬只,未按本條例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個人攜犬進行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為犬只佩戴由市城管部門制作的號牌;
(2)給狗戴上防護口罩;
(三)佩戴牽繩,由成年人牽著觀看;
(四)立即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二十六條禁止攜犬進出下列場所:
(a)公共汽車、小巴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黨政機關、學校和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館、遊樂場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四)餐館、商店、市場、醫院、候診室、候車室等公共場所。攜犬入園者,必須遵守公園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居民養犬不得幹擾他人,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時,飼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犬只咬人時,飼養者應當立即將傷者帶至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者醫院進行治療並註射狂犬疫苗,將傷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下級獸醫防疫機構進行留驗觀察。傷者的相關醫療、交通費用由飼養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飼養人應當妥善處理病犬、傷犬、死犬,不得隨意遺棄。
第三十條特區內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市、區城管部門和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壹條規定,未取得養犬許可證養犬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者公安機關處以每只犬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壹款的,由市城管部門按每只犬處以七千至壹萬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市城管部門、市獸醫防疫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犬只,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不按時辦理年審的,每逾期壹天,由市、區城管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逾期超過壹個月的,吊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處以壹千元罰款,並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壹款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責令限期接種,並處壹千元罰款;逾期不註射的,沒收犬只。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按每只犬罰款壹千元,並責令註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註射的,沒收犬只。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只,並由市、區城管部門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壹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並由市、區城管部門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四十條犬只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養犬人有過錯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者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處以壹千元罰款,並收容犬只。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者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妥善處理犬只。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牌照、號牌、免疫證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或者市獸醫防疫部門沒收偽造、變造的證件,並處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無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者公安機關收留。佩戴車牌的,責令養犬人限期領回,處500元罰款;逾期不佩戴或者無人認領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或者市獸醫防疫部門依照本規定查處違法行為後,已經作出處罰決定的,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重復處罰。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或者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吊銷和沒收養犬許可證、售犬許可證和犬只免疫證,並在處罰之日起十日內將證件移交市城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市獸醫防疫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以暴力、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執法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1995 1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本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芳村區行政街道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和風景名勝區內,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區域為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非限制養犬區)。限養區的變更,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條限制區域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等因科研、展覽、演出等需要養犬的。,且必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申領《養犬許可證》並應圈養。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申請在限制區域內養犬的個人,每戶只準飼養壹只,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房或住宅;
(四)犬只為軀幹長度小於60厘米、體高小於40厘米的寵物犬。
第八條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領取《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應當在8日內根據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是否支持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準予養犬決定書、犬只彩色照片帶犬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大小進行檢驗,並對犬只進行檢疫。檢驗檢疫合格後,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並出具《犬類免疫證明》;
(三)申請人持準予養犬的決定、犬只免疫證和犬只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須持回鄉證或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經批準限制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每年在規定時間內攜犬到核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並在犬類免疫證上登記後,憑犬牌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審手續。
第十條經批準在限制區域內養犬的個人,在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當繳納登記費1萬元。每年6000元的年審費要在壹年後狗年檢的時候交。註冊費和年審費應當上繳市財政。
第十壹條在非限制區域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犬只檢疫。檢疫合格的,應當註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犬只免疫證》和免疫證。每年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要給犬只註射狂犬疫苗,並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養犬許可證》、《犬只免疫證》和免疫卡由市有關部門統壹印制。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或塗改。
第十三條經批準限制飼養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養犬的,應當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並可免交登記費;不養犬的,應當到市公安局辦理註銷手續,交回養犬許可證。犬只轉讓給他人飼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並持轉讓方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個人在限制區域內攜犬進行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為犬只拴狗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收集、清理;
(四)犬只不得進入犬只檢疫、免疫、醫療以外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犬入園的,還應當遵守公園的相關規定;
(五)不得攜犬乘坐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五條限制區域內的犬只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當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限制區域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在非限制區域內開辦犬類養殖場、銷售店(攤)的,應當向市畜牧獸醫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其衛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並報市公安局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從事犬類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市畜牧獸醫部門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發現狂犬病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立即進行殺滅。發生狂犬病疫情和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部門診治,並及時將受傷犬只送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治療。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並賠償傷者的其他損失。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未經批準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以每只犬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申請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補辦年審手續,並處以3000元罰款;未按規定期限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其補種疫苗,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辦理有關手續,並按每只犬對養犬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個人養犬的,按每只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註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逾期未辦理過戶手續的,罰款1000元。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作如下處理:
(壹)違反第(壹)、(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500元罰款;經反復教育,將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並對每只犬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處以每只犬+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2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三十壹條無證、丟失、遺棄和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應當接受群眾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縣級市養犬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Xi限制養犬條例
(1995年6月5日Xi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全文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行政區域,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區域以及文物、風景名勝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區。雁塔區、未央區城區、灞橋區城區、閻良區城區重點限制養犬區以外的行政區域為壹般限制養犬區。市屬縣重點限制養犬區和壹般限制養犬區由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限制養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農業、工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
第五條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禁止在犬類養殖區從事犬類交易、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重點限制經批準的個人在養犬區內飼養小型觀賞犬。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獨棟住宅。經批準養犬的,每戶限養壹只。
第八條符合下列目的之壹的單位,可以申請養犬:
(1)調查和巡邏;
(二)科學研究和醫學實驗;
(三)專業表演團體的表演;
(4)動物園觀賞。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