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壹女兒成了“最差購房者”,失去房子要賠500萬。有網友稱吳女士為“最差購房者”,“慘是真的慘”。上海壹女兒成了“最差購房者”,失去房子要賠500萬。
上海壹個女兒成了“最差購房者”,要還50萬,1。2020年5月,家住上海的吳廷英計劃花總價155萬元在黃浦區購買壹套180.09平方米的商品房。沒想到,首付745萬元後,因銀行貸款遲遲未批,無法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尾款的吳廷英被賣方起訴。
法院最終判決吳廷英敗訴。她不僅要退房,還要支付違約金和房屋裝修費共計497.32萬元,被不少網友稱為“最差買家”。
遺憾的是:這兩筆款項都已逾期。
6月65438+10月65438+9月下午,上遊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了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判決書中可以看到,吳廷英於2020年5月17日通過中介與賣方範軍達成房屋轉讓協議,吳廷英預付定金654.38+0萬元,購房款400萬元。
2020年5月30日,吳廷英與範軍簽訂補充條款,約定總房款654.38+05.5萬元,賣方提前交房。吳廷英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745萬元的首付。
但吳廷英未能按期補足剩余的245萬元首付款,於是雙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簽訂補充條款,這次約定了壹條違約金條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245萬元作為本金,以萬分之273作為每日利息損失。吳廷英須於2020年7月31日前壹次性繳納上述費用。如不按時付款,房屋買賣合同自動終止,吳廷英應支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並賠償範軍等人原裝修損失654.38+0.8萬元。
此協議簽訂後,吳廷英於7月13日還清逾期付款利息,完成首付款745萬元,剩余余款745萬元將於8月30日過戶前還清。
沒想到的是,因為銀行審批遲遲不下來,吳婷英的購房尾款又逾期了。
真的很悲哀:房子沒了,要賠近500萬。
2020年9月15日,範軍等人發來律師函,告知吳廷英收到函件後3日內支付尾款。如果仍不支付,他們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賠償違約金和裝修損失。9月30日,因吳廷英未付款,範軍等人要求吳廷英搬出並返還房屋,並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造成房屋裝修損失654.38+0.8萬元。
10 2020年6月29日,吳廷英在上海某銀行申請貸款745萬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此時賣方不願出售,將吳廷英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吳廷英房屋轉讓協議解除;妳必須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搬出房屋。逾期的話,額外支付房屋占用費1000元/天;吳廷英需支付違約金300萬元,房屋裝修款654.38+0.8萬元,案件受理費4.6萬元。
壹審後,吳廷英、範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 1 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吳廷英承擔案件受理費27200元。
壹審判決截圖
律師:判斷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
對於這起糾紛,重慶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李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紀軍告訴上遊新聞,本案的焦點是:“出賣人是否有權因買受人逾期付款而單方解除合同?買方到期未還銀行貸款是否足以導致買方根本違約,從而導致雙方合同終止。”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法律規定,吳紀軍律師認為,上海法院的判決合法但不合理:在沒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有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當實現《合同法》中鼓勵交易的制度目的,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從法律公平的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建議賣方以此為由終止合同。“從我在重慶遇到的類似案例來看,基本都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吳律師說。
最終,吳廷英不僅賠了房子,還支付了近500萬元的違約金和房屋裝修費,被稱為“最差買家”。吳紀軍律師承認,這壹結果對公眾認知有壹定影響:“在賣方沒有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直接決定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盡量將商品交易過程中的每壹個交易環節合法化,避免此類糾紛。”
同時,吳紀軍律師還提到了壹個細節:“從本案的兩次庭審來看,賣方律師參與了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糾紛的全過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是賣方勝訴的關鍵;相比之下,買方在申辯和舉證時沒有充分表達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性,這是壹個值得反思的問題。”
上海壹個女兒成了“最差購房者”,房子沒了要還500萬。2020年5月,上海吳女士計劃在上海市黃浦區購買壹套建築面積為180.09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為1550萬元。但由於銀行貸款遲遲沒有審批,她無法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尾款。在支付了745萬元後,吳女士被賣家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吳女士敗訴。吳女士不僅要退房,還要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和房屋裝修費共計490余萬元。該事件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稱吳女士為“最差購房者”,“慘是真的慘”。也有網友表示“在戀愛中不合理,法律也沒有錯。”
6月265438+10月21日,記者註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該案的來龍去脈。
圖形獨立性
兩筆款項都已逾期。
判決書顯示,2020年5月27日,吳女士與賣方範某簽訂房產買賣中介協議,範某等人將黃浦區壹套房屋以654.38+05.5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吳女士。
2020年5月30日,吳女士與賣方範某簽訂補充條款,雙方約定總房款仍為654.38+05.5萬元,吳女士支付定金654.38+00萬元。654.38+0550萬元的房價分為合同價654.38+0490萬元和裝修補償款60萬元。賣方提前交房時,吳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745萬元,裝修補償款60萬元於過戶當日支付給賣方,剩余貸款745萬元由銀行借給賣方。
但吳女士未能如約支付745萬元首付款。她支付了654.38+0萬元的定金和400萬元的部分購房款後,還欠著245萬元的首付款,逾期未還。
經賣方範某等人催促,2020年7月2日,吳女士與賣方範某正式簽訂了上海市房產買賣合同,並簽訂了補充條款。雙方約定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以245萬元作為本金,按每日2.73 ‰的利率支付利息損失。吳女士必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壹次性繳納上述費用。如不按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自動終止,吳女士應支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並賠償甲方原裝修損失654.38+0.8萬元。
經此約定,吳女士於7月13日還清逾期款項利息,完成首付款745萬元,余款745萬元將於8月30日過戶前還清。
但吳女士購買的745萬元尾款,因為銀行審批遲遲不到位,再次逾期。
嚴重違約被賣方告上法庭。
2020年9月15日,賣方範某等人發來律師函,告知吳女士嚴重違約,並在收到函件後3日內支付尾款。如果她仍然不支付,他們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違約金和裝修損失。
9月30日,由於吳女士尾款尚未收到,賣方範某等人要求吳女士搬出並退房,並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造成房屋裝修損失654.38+0.8萬元。資料顯示,該房屋於2020年6月左右交付吳女士使用。
2020年6月29日,10,吳女士在上海某銀行成功申請貸款745萬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此時賣方不願出售,將吳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撤銷吳女士房屋轉讓協議;妳必須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搬出房屋。逾期的話,額外支付房屋占用費1000元/天;吳女士需支付違約金300萬元,房屋裝修費654.38+0.8萬元,案件受理費4.6萬元。
壹審後,吳女士和範軍均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 1 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吳女士承擔案件受理費27200元。
圖形獨立性
此案引發網友熱議。法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壹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為2020年8月30日,吳女士最終於2020年6月29日拿到貸款,大大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吳女士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不能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吳女士認為,賣方範等人主張的違約金數額(總房款的20%)過高。對此,法院解釋稱,由於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有其特殊性,由於交易涉及的金額壹般較大,且本案涉及的房產為寫字樓,而非壹般的住宅樓,因此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會相應較大。因吳女士違約,賣方範某等人至今未能成功再購壹套房屋,經濟損失巨大。故法院對範主張違約金及實際損失賠償采取了支持的方式。
網友最有爭議的意見“解除合同的決定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在判決過程中得到了法院的解釋。
法院認為,吳女士已經支付了50%的房款。如果盡可能保持合同交易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將有助於減少合同雙方的損失。但本案中,如果原告即賣方範某堅持依據合同賦予其的單方解除權(及損害賠償權),則只能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裁決。如果本案原告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但雙方被迫繼續履行合同,則存在“強買強賣”的風險,嚴重違反了民商事活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
上海的壹個女兒成了“最差買家”,要出500萬買房子。3“大家要警惕,最慘的二手房買家!”在上海黃浦,壹位女士賣掉自己的老房子後,攢了幾百萬,準備首付更大的房子,180.09平米。沒想到,首付745萬元後,由於銀行貸款審批延遲,最終賠償497.32萬元。
女方攢下的錢幾乎壹夜之間就沒了,還去了幾次黃浦江。
吳女士購買的房屋總價為654.38+0550萬元。通過中介與賣方範某達成協議後,她支付了654.38+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預購款。根據合同,2020年6月30日前首付745萬元。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吳女士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補足剩余的245萬元首付款。於是,她與賣家範簽訂了壹份補充協議,主要有兩個條款。
1,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以245萬元為本金,每日按2.73 ‰支付利息損失。
2.吳女士須於2020年7月31日前壹次性繳納上述費用。
如不按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自動終止,吳女士應支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並賠償範等人原裝修損失654.38+0.8萬元。
讓人沒想到的是,吳女士的購房尾款因為銀行審批遲遲沒有下來,再次逾期。7月31日,貸款仍未償還。
範某將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為此,吳女士幾乎壹夜之間變老。
法院壹審後,吳女士吐血三升。根據壹審判決,吳女士與範的合同解除,於10日內搬離房屋,並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裝修款1.8萬元、案件受理費4.6萬元。
加在壹起,吳女士要賠償484.6萬元。她籌集的500萬英鎊買了這所房子卻付之東流。
吳女士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像吳女士這樣的事情,在生活中經常發生,只是金額沒有那麽大,但從法律上來說,也沒有違約需要賠償的金額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本案中,吳女士與範簽訂的補充合同約定了對方違約時壹方應賠償的違約金。
然後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具體到本案,如果吳女士與範某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吳女士給範某造成的損失,法律規定女士在打官司時向法院申請適當減免。
這裏的“過高”壹詞,根據司法解釋是指實際損失的30%以上,但法院不會機械適用,以免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換句話說,法院有自由裁量權。
綜上,吳女士確實違約了。無疑,按照法律規定,吳女士應當賠償範某的損失。
但當兩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範的損失時,應由吳女士申請後,法院進行調整。
近日,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二審案件受理費27200元,由吳女士負擔。
至此,吳女士敗北。
這件事提醒我們,可以亂說,合同壹定不能亂簽。白紙黑字按下手印後,我們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也有網友表示,銀行審批延遲導致吳女士違約,銀行也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