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壹)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除外;
(2)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前公司持有的股份(以下簡稱特定股份);
(3)董減持股份。
本細則適用於通過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交換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換股票收益等方式獲得的股份減持。
本規則適用於限售股解禁前部分股份非交易轉讓的受讓方後續減持部分股份的行為。
第三條股東及董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承諾。
第四條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在任何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除符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限售解禁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在連續90個交易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明確其買賣的股份數量、性質、種類和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轉讓的股份。
第六條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協議減持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底價適用大宗交易的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協議減持,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地位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第壹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分別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其轉讓股份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第壹款關於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股東開立壹個以上證券賬戶的,每個證券賬戶的持股量應當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和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份額應當合並計算。
壹個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每個賬戶可減持的股份數量按照每個賬戶的股份數量比例確定。
第八條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的持股量應當合並計算。
壹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後未滿6個月的;
(二)主要股東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作出後不滿六個月的;
(二)董因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達到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及其壹致行動人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或者復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壹)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罪或者因違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
(3)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董在任期屆滿前離任的,在任職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應當遵守以下限制性規定:
(壹)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對董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大股東或董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出售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申報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間隔、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減持期間,大股東及董應披露減持次數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的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壹致行動人減持至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的,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進行公告。
在減持時間間隔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及董應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是否與上述重大事項有關。
第十五條大股東或董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減持計劃實施後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照本所關於股東股份質押的披露要求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股東或者董違反本規則規定減持股份,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逃避減持,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交易所將從重處罰。
減持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由交易所報中國證監會調查。
第十八條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a股)、人民幣特別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包括h股)等股份的總和。).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本所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0月9日發布的《關於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2065 438+06]5號)同時廢止。
本規則實施前本所頒布的其他規則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