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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並購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負債、收入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並購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合格的財務咨詢機構(以下簡稱財務咨詢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第三條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核查客戶的申請文件,發表專業意見,並保證所發表意見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第四條財務顧問的委托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

財務顧問在履行職責時,不能減輕或免除客戶、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字人的責任。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施資格許可管理,對負責並購重組的財務顧問及其簽字人(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保薦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保薦人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完善的盡職調查體系,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核心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須有不少於5名財務顧問。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收註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資格前壹年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兩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經歷,最近兩年財務咨詢業務年收入不低於654.38+0萬元;

(七)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65,438+00人,財務顧問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的其他財務咨詢機構,除符合前條第(二)至第(四)項和第(七)項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經歷,最近三年財務咨詢業務年收入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3年以上證券市場從業經歷或者5年以上金融從業經歷,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相關人員應當單獨設立專門機構。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咨詢機構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壹)最近24個月內有不良誠信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違反行業規範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懲戒;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非法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非法經營正在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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